地圖上的流浪者 wrote:
網路訴訟又不是這年頭(恕刪)
其實針對網路言論要開告的人,除非真的事證明確,要不然絕大多數自己也明白根本雷聲大雨點小,但如果出於噁心人的角度來看,那也不奇怪。
畢竟就算受理司法機關再怎麼離家近,總是要花費時間成本的。
凌曜頂峰 wrote:
中華民國刑法第 313(恕刪)
不雨 wrote:
我非常鼓勵想告的快去告告看~被告的也別怕跟他上法院百分百都是民事責任!
不是電視名嘴所以罰金沒那個高肯定被法官罵回.....浪費司法資源
要不要去看看館長例子 法院都走到超有經驗了.......館長也告過人也被告過最後都是不了了之的多館長被嘴難道不是影響商業?但是館長告商業方面記得職播上有現身說法好像沒贏過捏(因為網路大多說法都沒有直接影響商業損失證據為由駁回)...要告人邏輯要正確啦!
在網路亮刑法沒用壓壓不懂的人而已....就算你告贏也得提出營業損失證據否則絕不可能二十萬這就是事實
額外提出刑法打壓小孩是影射自己此地無銀三百兩邏輯嗎?
為什麼很多網路嘴嘴到法院被罵請律師要錢...法院更常接到這種案子到會煩
因為刑責都不高民事刑責一大票人告...罰小錢居多搞到勞師動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