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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D的效能高不一定用的到,DRAM延遲高的影響每個人都體驗的到

地圖上的流浪者 wrote:
網路訴訟又不是這年頭(恕刪)


其實針對網路言論要開告的人,除非真的事證明確,要不然絕大多數自己也明白根本雷聲大雨點小,但如果出於噁心人的角度來看,那也不奇怪。
畢竟就算受理司法機關再怎麼離家近,總是要花費時間成本的。
聽說他自己在FB,說想去國外發展跟人討論合作事宜,這樣很好台灣的市場本來就不適合你,所以趕緊滾吧!
小狄爾 wrote:
聽說他自己在FB,說想去國外發展跟人討論合作事宜


奈及利亞最近這 10 年發展很快,建議快過去,晚了就沒了
凌曜頂峰 wrote:
中華民國刑法第 313(恕刪)

喔是喔
那我也告訴你,你的行為有可能觸犯公平交易法第21條及第24條,如果收到來自公平交易委員會的信,代表有人去檢舉,但會不會是我檢舉的我可不知道喔
至於條文內容我就不附了,你那麼熟法律應該對這兩條都不陌生才對
非常看不起網路嘴輸了就黑人網路嘴輸了就在那邊利用啥小法想告人....

我非常鼓勵想告的快去告告看~被告的也別怕跟他上法院百分百都是民事責任!
不雨 wrote:
我非常鼓勵想告的快去告告看~被告的也別怕跟他上法院百分百都是民事責任!

不是電視名嘴所以罰金沒那個高肯定被法官罵回.....浪費司法資源

要不要去看看館長例子 法院都走到超有經驗了.......館長也告過人也被告過最後都是不了了之的多館長被嘴難道不是影響商業?但是館長告商業方面記得職播上有現身說法好像沒贏過捏(因為網路大多說法都沒有直接影響商業損失證據為由駁回)...要告人邏輯要正確啦!

在網路亮刑法沒用壓壓不懂的人而已....就算你告贏也得提出營業損失證據否則絕不可能二十萬這就是事實

額外提出刑法打壓小孩是影射自己此地無銀三百兩邏輯嗎?

為什麼很多網路嘴嘴到法院被罵請律師要錢...法院更常接到這種案子到會煩

因為刑責都不高民事刑責一大票人告...罰小錢居多搞到勞師動眾


幫你備份了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13 條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前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20萬是刑事部份的可能罰金
台灣是一罪一罰的方式了
建議多了解,避免面對國家司法
因為刑事條文就是刑事罪
在網路犯罪的部份還有加重
雙方合解能減清刑度,但是合解的金額通常遠不只法條規定的罰鍰
法律不是好玩的,做了就要有承擔的勇氣
我是台灣合法公民的司法合作者也是受台灣法律保障的人
一罪一罰就是你們講的那邊跟我這邊也是可以分離計算的
凌曜頂峰 wrote:
中華民國刑法第 31...(恕刪)
你到底在講什麼,什麼實測證明是啥東東,我再講他FB的事,你扯到哪去。
地圖上的流浪者 wrote:
喔是喔
那我也告訴你,你的行為有可能觸犯公平交易法第21條及第24條,如果收到來自公平交易委員會的信,代表有人去檢舉,但會不會是我檢舉的我可不知道喔
至於條文內容我就不附了,你那麼熟法律應該對這兩條都不陌生才對


當然阿
公平交易法如果是做的到的服務
做不到的才會是騙人的吧
就我知道你在反彈的那邊
他們的服務都是做的到的
我沒有看到該法條有限制已經被大部份國際大廠認可的服務
是會有甚麼問題的
當然你可以就你自己的認定去解讀
不過後面是否要面對該面對的就自行承擔就可以了
幫你備份了~~~~兼笑你不敢!!!

刑法第169條第1項規定: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凌曜頂峰 wrote:
幫你備份了中華民國刑(恕刪)
說點法律上的實務好了,假如有人去某間店對電腦改裝塗液金,改裝後拿回家後效果不如預期,經與店家溝通無共識,於是上網公佈案例控訴店家。

如果僅止於此,就算到了法院也一定是走和解路線,這些例子多到看不完。

一般網友針對案例本身評論,甚至指謫其為無良店家,是不會被法律處分的。

但請絕對注意,一定要針對案例本身、以及事主的陳述做評論,不可以隨便說諸如:“我一個朋友也是如何如何。”之類的話。

因為到了司法部門,你的那個所謂“朋友”如果是虛構的,那就構成散播流言的條件,哪怕是用GOOGLE找的評論,都好過你虛構的案例。

關於嘉義胖哥的生意好壞,我個人是一點興趣也沒,但如果佔用公開討論版面有意無意的推銷生意,那就別怪版務做合適的處置。

至於近日來在CPU版上連續發了包含此篇在內,這麼多聳動標題的文章,意欲為何無法深究,但隨著討論的深入,樓主對質疑者的拉黑又開放,我只能說,感覺不像是想要認真討論的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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