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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有人想拒買INTEL的產品或CPU嗎?


phoenixcheng wrote:
就事論事怎說是撇清呢?

而且您看到我哪點撇清了 Intel 和消費者的關係? 請明示!
不是說了嗎? 盒裝 CPU 有買賣問題, 法律上就形成契約, 就與消費者有直接關係。

ES 流出, 法律上被害人當然是 Intel 呀! (這回答 N 遍了不是嗎? )
至於是不是 Intel 自己人員流出, 不管結果是 YES 或 NO, 都與消費者無關, 不是嗎?
不扯合約? 那要調查啥? 調查身體健康? 還是有關係無關係您說了算?

沒撇清那就是有關係...您還要爭辯什麼?
若是Intel內部員工直接供貨給商家...這跟合約有什麼關係?
在調查結果出來前任何可能都不能排除不是嗎?
xbox88888 wrote:
但這社會上本來就是有"責任制"
不然為何地方淹水要首長下台之類的意思
(ex:小孩子霸凌別人雖然跟父母無直接關係
,但是父母還不是會跟著出來道歉
,這就是責任制!)...(恕刪)

您舉的例子很棒, Intel 的盒裝 CPU 就完全適用您的例子。

正常案例如下:
消費者向孚揚買盒裝 CPU, 當這顆盒裝 CPU 出問題,
消費者要孚揚負責, 孚揚若是不負責, 消費者也可以轉嫁由 Intel 處理,
因為這是上下層的關係, 彼此都有法律上的合約「買賣」存在。

今天案例是:
消費者向孚揚買盒裝 CPU, 可是這盒裝 CPU 卻被掉包, (只是今天是以 Intel 的 ES 調換)
消費者要孚揚負責, 孚揚若是不負責, 消費者無法轉嫁由 Intel 處理,
原因在於 Intel 未曾賣過這顆 CPU, 不是該 ES 的上游供應商。

去看 Intel 的聲明,
ES 是不販售也不能販售的, 早寫明了 Intel 不賣!
不賣的東西為什麼會在孚揚手上? Intel 甚至是可以追究來源的。

對了, 第一天註冊就回覆這篇文章, 真是感謝與感動, 請不吝賜教...
ineedlin wrote:
沒撇清那就是有關係...您還要爭辯什麼?....(恕刪)

什麼叫做沒撇清就是有關係? 才一兩樓前打的, 再貼給您看:
phoenixcheng wrote:
但是有關是哪裡有關? 無關又是哪裡無關?
以老兄您認為 Intel 得為這件事件向消費者做些事情, 這點當然無關。
- ES CPU 是 Intel 生產的當然與 Intel 有關,
- 孚揚和消費者有買賣糾紛, 買賣糾紛是合約當事者兩造的問題, 與 Intel 無關,
- 盒裝 CPU 的買賣形同 Intel 與消費者簽約, 當盒裝 CPU 出問題, Intel 與消費者就有直接關係。....(恕刪)

請說明我撇清了甚麼?
消費者拿到 ES 和 Intel 哪裡有關係? 充其量 ES 是 Intel 製造的。

而您的關係如果叫做 Intel 需要為 ES 事件向消費者負責, 那麼...
Intel 是不用為 ES 事件對消費者負責的, ES 並不賣, 怎會落到該消費者手上? 甚至可以開告!

ineedlin wrote:
若是Intel內部員工直接供貨給商家...這跟合約有什麼關係?
在調查結果出來前任何可能都不能排除不是嗎?....(恕刪)

怎會無關? 如果是 Intel 內部員工供貨給店家, 就更簡單了!

員工違反與公司合約, 自然有違約處分。
而員工被處分前代表 Intel, Intel 不賣的珍寶被賣出了,
因為是自己釋出, 等於是 Intel 自己違約,
如此一來頂多是不能告訴「未經合約取得」ES 的對象,

簡單說, 就是 Intel 行使告訴的權力在法律上被放棄與喪失,
(無法告散佈 ES 的合作夥伴, 因為 Intel 自己散佈 ES, 違約在先)
但, 依然沒有義務得為了 ES 負上孚揚和消費者之間的消費糾紛, 因為 ES 並未公開販售。

phoenixcheng wrote:
什麼叫做沒撇清就是有...(恕刪)


蠻佩服您的..為了這種笨蛋您還花那麼多時間解釋
GP奉上XD

hammond wrote:
再度向大家抱歉<(_ _)>
引起不必要爭論了囧rz......(恕刪)

您太客氣了,

真理未必越辯越明, 但討論的過程中可以看出一個人便是...
phoenixcheng wrote:
就事論事怎說是撇清呢?

看到沒...你自己說沒撇清
就事論事沒撇清就是任何可能都不排除
全都排除了那就和Intel無關...還調查什麼?
就是因為有關Intel才要出來調查不是嗎?

phoenixcheng wrote:
怎會無關? 如果是 Intel 內部員工供或給店家, 就更簡單了!

員工違反與公司合約, 自然有違約處分。
而員工被處分前代表 Intel, Intel 不賣的珍寶被賣出了,
因為是自己釋出, 等於是 Intel 自己違約,
如此一來頂多是不能告訴「未經合約取得」ES 的對象,

簡單說, 就是 Intel 行使告訴的權力在法律上被放棄與喪失,
(無法告散佈 ES 的合作夥伴, 因為 Intel 自己散佈 ES, 違約在先)
但, 依然沒有義務得為了 ES 負上孚揚和消費者之間的消費糾紛, 因為 ES 並未公開販售。

Intel員工供貨給店家就是員工直接把店家當銷貨管道
Intel要如何處分員工那是Intel的事
但外界來看就是Intel直接銷貨給消費者
此時Intel和店家就是共犯...
如果Intel內部員工就是店家的股東或店長...
那就變成Intel直接詐欺消費者
這時Intel還如何撇清關係??
這也是有可能不是嗎?
ineedlin wrote:
看到沒...你自己說沒撇清
就事論事沒撇清就是任何可能都不排除
全都排除了那就和Intel無關...還調查什麼?
就是因為有關Intel才要出來調查不是嗎?...(恕刪)

大人呀... 您看到我排除甚麼了嗎? 沒有呀?
說了很多次也說了很清楚又條列給您看, 不是嗎?
就算調查完是 Intel 內賊好了, 還是無關呀!

消費者向孚揚購買盒裝 CPU, 原本 Intel 是有責任的,
但是因為孚揚掉包該物, 所以消費者實際買到的並不是所要的盒裝 CPU.
所以消費者與 Intel 之間就失去了合約關係, Intel 就不須負責。

這不是我說了算也不是我猜測, 我只是陳述事情, 沒和您爭辯呀大哥!

ineedlin wrote:
Intel員工供貨給店家就是員工直接把店家當銷貨管道
Intel要如何處分員工那是Intel的事
但外界來看就是Intel直接銷貨給消費者
此時Intel和店家就是共犯...
如果Intel內部員工就是店家的股東或店長...
那就變成Intel直接詐欺消費者
這時Intel還如何撇清關係??
這也是有可能不是嗎?...(恕刪)

耶!? 才回應過您不是嗎?
怎麼又把回應的再問一次? 沒關係, nice 的我再貼一次!
phoenixheng wrote:
員工違反與公司合約, 自然有違約處分。
員工被處分前代表 Intel, Intel 不賣的珍寶被賣出了,
因為是自己釋出, 等於是 Intel 自己違約,
如此一來頂多是不能告訴「未經合約取得」ES 的對象,
簡單說, 就是 Intel 行使告訴的權力在法律上被放棄與喪失,
(無法告散佈 ES 的合作夥伴, 因為 Intel 自己散佈 ES, 違約在先)...(恕刪)

已說過, 該員工被處分前代表 Intel, 簡單說等於是 Intel 自己賣出。
(事實該員工等同於 Intel 是有爭議的, 得看法律和合約內容)
Intel 曾宣告 ES 不賣, 若合約對象賣了, Intel 就有處分權。

但是如您的例子, 現在是 Intel 自己賣!
這表示 Intel 與其合約對象而言, Intel 違約,
這代表的意思是 Intel 無法行使任何合約上對 ES 的權利

同樣的!
員工和 Intel 有其合約存在, 當員工擅自散佈 ES 給他人, 行為的當下就已經違約
換句話說, 散佈的當下該員工即喪失了代表 Intel 的權利

這時, 只能稱之為一位某人, 販賣著 ES 或是本身就是孚揚的店長或員工,
Intel 的 ES 還是遭「偷竊」, 只不過這偷竊對象不是原本合約的合作夥伴,
而是內部員工。

這樣 Intel 要不要負責? 要以兩點來看:

(1) 消費者指名要 ES CPU:
該消費者就是指名買 ES 卻與販賣 ES 的 Intel 發生糾紛, 此時 Intel 該負責!
(這依然要看與員工合約和法律怎麼訂, 還不一定真的有責任)

(2) 消費者指名要盒裝:
這就是本案的 case, 本來要盒裝 CPU 可以和 Intel 產生關係, 但是被偷天換日掉了。
此時消費者與店家發生的不是盒裝 CPU 本身的問題, 而是銷售行為的問題 (欺騙 or 竊盜)
Intel 是不用理會也不用負擔任何責任的。

但是您會說, 店家是以 ES 更換呀, ES 是 Intel 的而且還是內部員工販售,
沒錯, 可是消費者並「不要」這顆 ES!
簡單的說, 消費者沒有和 Intel 任何人產生買賣或合約關係, Intel 依然不須負責

這樣賣力幫您解說, 還可以嗎? 小學有畢業的?
有問題請繼續問唷...

蛙鳴之地 wrote:
快速的Review了一下。
indeedlin大大你果然是外行人。
不過...你的主張我不討厭,我還反倒樂觀其成。
您能付諸實行嗎?
(對不起這裡小弟也有點情緒,順道激你一下,滿口道理就不要只是用講的而已了,去按鈴提告吧。)
我是很希望看到法院判Intel有罪,那時候就相當有趣了。
為了看這場好戲,您就千萬不要只是說說而已啦。快,心動不如馬上行動,去寫訴狀吧。...(恕刪)


我跟蛙大想的一樣 ... 如果真的覺得INTEL有罪
那就去提告吧 ... 我也很想看看
為了這次ES事件,越過X陽,直接告上INTEL的台灣第一人
能不能達成他的理想...
加油
phoenixcheng wrote:
大人呀... 您看到我排除甚麼了嗎? 沒有呀?
說了很多次也說了很清楚又條列給您看, 不是嗎?
就算調查完是 Intel 內賊好了, 還是無關呀!

消費者向孚揚購買盒裝 CPU, 原本 Intel 是有責任的,
但是因為孚揚掉包該物, 所以消費者實際買到的並不是所要的盒裝 CPU.
所以消費者與 Intel 之間就失去了合約關係, Intel 就不須負責。

這不是我說了算也不是我猜測, 我只是陳述事情, 沒和您爭辯呀大哥!


又在鬼打牆,你再看清楚下沒...我不是說認同你說沒撇清了嗎?
ineedlin wrote:
看到沒...你自己說沒撇清
就事論事沒撇清就是任何可能都不排除
全都排除了那就和Intel無關...還調查什麼?
就是因為有關Intel才要出來調查不是嗎?...(恕刪)

既然沒撇清就是所有假設都可能成立不是嗎?
但你的假設都是以Intel不是直接銷售ES CPU給消費者
Intel員工盗賣你怎麼不麼不假設?這樣有公平嗎?

phoenixcheng wrote:
已說過, 該員工被處分前代表 Intel, 簡單說等於是 Intel 自己賣出。
(事實該員工等同於 Intel 是有爭議的, 得看法律和合約內容)
Intel 曾宣告 ES 不賣, 若合約對象賣了, Intel 就有處分權。

但是如您的例子, 現在是 Intel 自己賣!
這表示 Intel 與其合約對象而言, Intel 違約,
這代表的意思是 Intel 無法行使任何合約上對 ES 的權利。

同樣的!
員工和 Intel 有其合約存在, 當員工擅自散佈 ES 給他人, 行為的當下就已經違約
換句話說, 散佈的當下該員工即喪失了代表 Intel 的權利。

這時, 只能稱之為一位某人, 販賣著 ES 或是本身就是孚揚的店長或員工,
Intel 的 ES 還是遭「偷竊」, 只不過這偷竊對象不是原本合約的合作夥伴,
而是內部員工。

員工犯案當時是否代表Intel這是要法律上來認定,不是你說了算..OK
但這不是重點...重點是上述行為不就是Intel內部控管不當造成消費者的權益失嗎?
若該員工犯案已數年,受害者不計其數..上了法院你看還能不能和Intel劃清界線
法律條文不是死的...還要依情節輕重判斷,不是劃清界線就沒有責任
再說您對負責的定義就只侷限在法條上嗎? 您的見世就那麼淺短呀?
當一家公司的信譽受損,緃使無法律責任,也會有些做為挽回商譽
企業應擔負起應有的社會責任...聽過吧,這和法條有關嗎?
我前面不是說過Intel應該要負起道義上的責任,我可沒拘限在法條上喔
賺錢時會想到消費者...出事了就極力撇清關係
這樣是企業長久經營之道嗎? 這麼簡單的道理都不懂?

phoenixcheng wrote:
這樣 Intel 要不要負責? 要以兩點來看:

(1) 消費者指名要 ES CPU:
該消費者就是指名買 ES 卻與販賣 ES 的 Intel 發生糾紛, 此時 Intel 該負責!
(這依然要看與員工合約和法律怎麼訂, 還不一定真的有責任)

(2) 消費者指名要盒裝:
這就是本案的 case, 本來要盒裝 CPU 可以和 Intel 產生關係, 但是被偷天換日掉了。
此時消費者與店家發生的不是盒裝 CPU 本身的問題, 而是銷售行為的問題 (欺騙 or 竊盜)
Intel 是不用理會也不用負擔任何責任的。

但是您會說, 店家是以 ES 更換呀, ES 是 Intel 的而且還是內部員工販售,
沒錯, 可是消費者並「不要」這顆 ES!
簡單的說, 消費者沒有和 Intel 任何人產生買賣或合約關係, Intel 依然不須負責。

看到沒...怎麼有人那麼愛自己當起法官呀?
自己假設還自己判定有沒有責任,有沒有法律責任又不是你來認定的
上面也說過了...責任又不侷限在法律上
這次事件你有看到我主張對Intel提告嗎?
我只是主張Intel應該出來幫消費者維護權益
愛怎麼做是Intel的事...你是在這自我幻想什麼?
因為事實上Intel也主動聯絡被害人(消費者)了
Intel本身就是認為自己有責任
這就是我的素求,不滿意你去向Intel抗議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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