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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要求極多本人無法服務的買家,還先去桃園縣政府申訴我

這位買家就是堅持要跟標題一樣的商品,
賣家也說現有的貨都不一定,換也不保證,要退款,
買家也不知在盧啥?說精神傷害就能有精神賠償嗎?

露天刊登也還沒收費,怎不另開賣場,省的不必要麻煩
bankers wrote:
事情是這樣的~本人在...(恕刪)


這種有病的奧客根本無須多理...
腦袋有問題還想跟別人裝強超頻..

你還那麼好跟他換貨..很瞎...

要是我早就不想理了..

要鬧也要鬧個有理一點..還不要切勿自誤咧..

你可以去告他毀謗名譽..他穩挫賽的
luffy0606 wrote:
這種有病的奧客根本無...(恕刪)


請益要如何提告?

對這方面不熟!!
chiang wrote: 是沒有違反版規被移到資源回收區我捐10萬,如果沒有的話你捐10萬如何?
文中發現在標題是有柄可抓!!
但是你在內文中有提到條件差異因素,要先站穩自身立場,

基本上就算到消保官那也都是勸和不勸告的!!放心!!
你只要立場鮮明,有做到退換貨及應盡告知義務,


最壞結果也是全額退款,損失運費跟時間,
消費糾紛上民事法庭的都是金額比較龐大的或是造成消費者權益損失傷害等,
相對的才會有所謂連帶賠償問題,
反觀來看對方並沒有任何直接證據證明實質權益損失,
不用想的太複雜免得連精神都賠上了。

若對方自我感覺且"得理不饒人"的態勢,
你最大讓步也頂多是退費退貨,不要和它無謂爭執(最後那張圖)最後只會是累贅
寧願少賺也不要讓自己被困局

話說我也有跟這位賣家買過 ... 給我的感覺是 "幾霸昏"

但是 這個買家 假如物品有問題還另當別論 但既然對東西有意見 提議退款還這種態度
真的很不可取..

有事先告知不保超還這樣盧....

電壓預設有時就會浮動了 高一點又怎樣 會壞掉嗎??
如果說不瞭解超頻底細 還要這樣搞 根本就是來亂的

主機板CPU記憶體這類的產品本來每個體質就都不一樣嘛

真不懂他在想什麼


所以,加油吧!!
bankers wrote:
請益要如何提告?對這...(恕刪)



誣告罪要成立,內容一定要出於虛構才行。
誹謗要件...公然(公開)..意圖散佈於眾...非事實言論(例如賣爛貨)
侮辱要件...公然(公開)...侮辱(例如..低智商...畜牲)


如果只是誤會,致告訴他人犯罪,雖然被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或者判決無罪確定,告訴人未必成立誣告罪。按誣告罪之成立,須其申告內容完全出於憑空捏造,若所告尚非全然無因,只因缺乏積極證明致被誣告人不受追訴處罰者,尚難遽以誣告論罪(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2511號判例)


刑法第三○九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一、 客觀構成要件:
(一) 公然:不特定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不以實際上果已共見共聞為必要,但必在事實上有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 。
(二) 多數人:人數眾多,非經相當時間之分辨,難以計數者而言,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 。
(三) 特定人或可得特定之人:侮弄辱罵特定人或可得特定之人,方構成本罪。
(四) 方式不限定:公然嘲弄或謾罵他人,不問以言語、文字或舉動,均可更成本罪,侮辱時也不以被害人在場聞見為必要 。
(五) 被害人之名譽是否實際受到損害,亦不影響本罪之成立。
二、 主觀要件
行為人公然侮辱他人時,並不具損害他人名譽之意圖,且其公然侮辱行為也不損及他人之名譽,只要行為人具有公然侮辱故意,而為本罪之行為,即可構成本罪。


----所以以上你這邊都不適用----

(((頂多就民法)))

  依據民法第354條:「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如果不小心買到了瑕疵品,而且是買受人買的當下並不知其為瑕疵品,此時依據民法第359條:「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瑕疵的構成要件:
(一)買受人於契約成立前,不知有瑕疵。
(二)標的物效能或價值減少或滅失,或標的物無賣方保證之品質。
(三)瑕疵於危險移轉時確已存在。

民法 第2章 各種之債 第2款 效力
第356條(買受人之檢查通知義務)
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
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且你有盡告知之義務)))

五、賣方責任之免除:
(一)民法第355條第一項: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其物有前條第一項所稱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
(二)通常檢查即能發現之瑕疵,買方受領後,未即時通知出賣人者。
(三)雙方已約定,賣方免除瑕疵擔保責任者。但如賣方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366條:以特約免除或限制出賣人關於權利或物之瑕疵擔保義務者,如出賣人故意不告知其瑕疵,其特約為無效。
六、消滅時效
(一)自發現瑕疵通知賣方後,六個月不行使。
(二)自標的物交付後,經過五年。
※民法第365條: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356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
前項關於六個月期間之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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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很多祇最低限度之保障,盡量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建議先依照拍賣網站的流程申訴,至少到時候有證據!還有看一下買方的評價等等。。。。現在這種蟑螂很多!

  我之前賣手機就發生這種事情,一個資料要老半天要不要最後取消交易之後就在那邊說甚麼我不配合我害他帳號被鎖我公佈他姓名。。。等等等,然後給我三天時間寄出物品不然法院見!

  處理方式是第一時間申訴,之後留言說明我的處理方式,還有不要看到公文就怕到了,只要你有做好處理真的鬧大要報案的話,你有申訴有提供解決辦法,最後是對方完全不肯溝通或是協調的話,你沒甚麼事情的!

  我自己這個例子最後是經過了他換了兩個號碼跟一堆的留言都被我拆穿之後他就不鬧了,反而是我把他恐嚇跟無理取鬧的證據保留下來之後,反問他說事情到底要不要解決!?要的話就是全額退款,還是不願意的話就依照你說的法院見,到時候連同我浪費的電話錢跟時間都一起處理一下好了! 十五分鐘內退款資料就來了。。。



註:後來我自己查了一下該賣家在兩大拍賣網站都有帳號而且都自稱是自己買來用,可是一般人會在半年之內買將近十隻二手手機!?而且要求提供帳號資料的時候不是少時間就是少給帳戶。。。很擺明來鬧的!
網路拍賣物品所產生的糾紛,最好在賣出前先保留一份證據。例:測試最好有錄影存證,最好是在拍賣內容就寫清楚,或者直接附上連結影音,保護自己,也保護買家。
上禮拜回光華問了一下舊同事,同事說現在組裝電腦的人比以前多,但是水準低落,明明不對規格的東西硬要你賣他,好意提醒或糾正還會翻臉,賣了之後發現問題只會回來吵,好像他們自己不用功都是別人的錯,想不到網拍也能看到這種人。
大大您的文章其實已經很完整的備份了整件事情的經過,問題不再你在他,他如果要告你也是告不成,開調解會的話,他如果要求退款,你也可以合理的要求只退還部分折數或是扣除運費的金額,而不必全額退款,這是合理的。
話說您真的"就甘心",還那麼認真陪他耗,應該是不錯的賣家吧。
我的工作常解決一些客訴問題,解決首先不能也不要有任何謾罵的字眼因為這樣你先輸一半。請先將你的~惡劣~兩個字先移除。你可以寫一位要求極多本人無法服務的買家,一位要便宜超大碗的買家,一位很會找理由要求退貨的買家,其實你寫這樣既使將他跟你的狀況公諸於世(切忌他的帳號不能出現)這樣你有站著住腳。單看你寫一句惡劣買家 你已經先輸一半了,不信繼續留著試試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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