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圖上的流浪者 wrote:一、當事人可能是他朋友二、他有跟朋友上法院過三、他自己就是當事人 (1) 的部份, 我覺得不太可能 : 除非他自己主動講給朋友聽, 否則會有朋友主動探聽 ? 難.(2) 其實我有陪小狄爾大上法院喔 !! 對方有什麼人出席 ? 其實我很清楚哩.為什麼我有去 ? 因為我是告發人. (証據提供者)花了好多次的台鐵高鐵錢 !! 冏TZ....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41&t=5984012&p=5http://animenerf.blogspot.com/2019/11/gt769sg.html?m=1坦白講他還想拿這些來反告我,是不可能了,因為「一事不二判」,加上他自己對「確有其事」這一詞,自己也講確實有這件事,他自己給法院認證還不知道,快笑死😆
Delengkimo wrote:(1) 的部份, 我(恕刪) 也就是說,只剩下三是最有可能的,而且還有受害者親自現身說法我想可以成為向蔣大告發的正當理由了小狄爾 wrote:https://www...(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