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好意思,先前都在潛水,第一次浮出水面就直接發表文章
還請各位給點意見,謝謝.
三月二日發生車禍擦撞,事發地點是省道一個四線道T字路口,
當時號誌燈有直行與左轉燈號,對方和我都是機車,
我們都在機車道我在他的左後方,他未待轉但有打方向燈之後左轉,
我按煞車減速但還是發生擦撞(我無超速),擦撞後,他人和車倒地;
我沒倒又不確定後側有沒有機車,便慢慢滑道路旁停車熄火,
馬上跑去看對方傷勢,此時有店家叫救護車,對方原先躺在地上,
後來有爬起來,雙方都無明顯外傷,救護人員問他要不要去醫院,
他有去,之後警察來了之後我有詢問他路口是否該待轉,
警察回答是說[要],對方幾小時後也返家休息,
事故處理小組的警察先生是說叫我們先私下和解,
不行的話再找他協調,原先說好三月四日晚上要當面協調了,
結果就在出發前不久,竟然有自稱地方代表的人打電話來,
說我把對方的車撞的這麼嚴重,說我騎太快,
我回他說對方沒待轉,我也沒超速,地方代表說意思要他們賠償嗎?
我說是,於是我們就說要走法律途徑,事後我朋友建議我打電話去問他有沒有誠意要和解,
不然就找車禍處理小組直接鑑定,我也這樣做了,最後是說好明天出面到當天處理員警那邊協調,
沒來就送鑑定,這樣可行嗎?
發生至今對方都不主動連絡我,都是我打電話去...三月四日下午更是誇張,
對方竟然打來就掛掉,還是我回撥回去..
另外我車修理的估價單,把所有只要有擦傷的地方都列出,這樣可以嗎?會不會太過份?
一直要2.3個月之後再來說,我自己當場雖然沒就醫,
但是在車行老闆的提醒下,我也馬上跑到醫院驗傷
請問一下各位,過失傷害部份也是依據鑑定結果,來配定嗎?
我知道他有打方向燈,但是他馬上就轉了出來,
我來不及閃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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