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有一天出了場車禍,原本以為沒什麼事。
後來竟然收到法院傳票~

事故是這樣發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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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肇事雙方都是機車
有天我朋友出去買東西,正當我朋友要左轉時,他把車速放慢到10-20km。
(那個路口沒有機車待轉的格子。)
但是很倒楣,後面有台40km左右的車從他左邊的後面撞上,結果對方摔車,我朋友也摔車。
不過我朋友那時還在直行狀態就是了。
後來我朋友左手皮肉傷,但是傷口蠻深的。
對方小指開放性骨折。
兩邊的車子都有損傷。
當時我朋友還買禮物去探視對方。
後來兩方都說不追究了,因為雙方都有錯。
本來事情應該這樣就解決了
但我朋友當時沒有簽和解書,所以現在對方來告他了。(當時應該要簽和解書的)

那我朋友拿出當時事故評判表
朋友:左轉未打方向燈
(但是我朋友說他那時還沒轉,還在直行狀態)
(警察當時只有問我朋友目的地是哪邊,我朋友回答,所以警察認為我朋友想左轉)
對方:違規超車
對方是要求我朋友要賠償他醫藥費,還有期間不能打工所損失的錢。
對方還在彰化開庭,對方辯稱彰化是他的老家。
可是車禍是發生在台中市

對方是不是要逼我朋友陪錢了事啊?

請問各位大大雙方肇事責任誰比較大,因對方硬要我朋友陪錢,
可是我朋友不甘心,因為他覺得是對方撞他,憑什麼要他賠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