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妹妹借小黑-一部二門小車,已經是一年以前的事了,在97年的二月,原本希望報癈,但因抽不出平常時間辦理,所以,便找了車廠協助辦理.沒想到車廠未報癈,但過戶後將車子轉售出去.
原本,以前這件事已完整結決.沒想到,在這個月,竟然收到一張罰單,而車主竟然仍是妹妹名子.罰單所附的照片,看得出來仍是原來的車,但已從原本的黑色轉成銀色.
隔天,向監理站查詢,確定車主已非妹妹所有,故打電話到北市裁決所詢問,確定這張罰單由台北市警局-大同分局交通組開出,但裁決所也確認車主已非妹妹所有,希望我們以申訴的方式處理.
但妹妹已懷孕8個多月,且行動非常不便,故我追到罰單的源頭-台北市警局大同分局,請大同分局處理,但大同分局的警員查詢後確認是當時誤開罰單,故亦請我以郵寄方式寄回申訴單,來進行處理,乍看之下,這一切都非常合乎處理方式,但我要請問,原本為人民保母的警察人員,卻因作業疏失,要我們寄回申訴單,我們必須先進行請假.列印申訴單,然後到郵局,自費掛號的方式寄回申訴單,再等個10天-至一個月或二個月不等的處理時間,然後等待結果.這不是反而造成了老百姓的困擾??我想請問,這些精神上的損失,請假的費用,郵寄掛號的損失..等等,誰來幫我付担,難到要我申請國賠???
我倒想問問台北市警察大隊的局長,到底你們是人民的保母,還是造成百姓困擾的亂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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