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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求救]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01項09款之03(停車方式不依規定)的問題

小弟想問

該條例之停車方式不依規定該規定是哪一條規定

因為小弟停車停在市民大道與捷運北3出口處

為了趕火車

故看到停車格前方有空隙就停了

結果隔天回來發現被開單了

可是先前這樣的停車方式先前是收到停車單

為何這次就是收到罰單

而且該處無標示遵循之方向

連停車格都是畫的斷斷續續的(因為車子太多)
2009-01-17 14:16 發佈
以前華視快樂有GO正節目謝律師有提到,車頭方向逆向或者車身突出停車格是可以罰的.

你的狀況就是車身突出停車格太多.

這位大大不好意思

可能是小弟沒有說清楚

小弟的車子是完全停在停車格裡

只是方向不對

(因為該區段停放車輛過多導致大家都硬塞....前方有一大片空位出來)

這次不服的是先前這種停車方式開的是停車單

而這次是罰單
"只是方向不對"

逆向停車, 駕駛執照買來的,還是從路邊撿來的嗎?
Jason Chen @Taiwan
把握當下、愛要即時;勿以惡小而為之、勿以善小而不為。
JasonChenTW wrote:
"只是方向不對"

...(恕刪)


這位大大請息怒

小弟是小小的機車不是汽車

小弟我現在疑惑的問題是

該處是一個大框框的停車格(類似汽車停車格的畫法)

也沒有標示遵行之方向

再加上先前這樣停放是收到停車收費單

小弟已提出申訴

詢問該規定是依何種條例或規定

停車管理處回答說他地上一定有話箭頭(逼我大過年的過去搬全部的車採證該處無箭頭)

也答不出來該規定在哪條法條(這也問過條杯杯了也不知道)

所以才來問問
Sorry!
我口氣太衝...

這兩個月走路上班, 快被單行道逆向機車從背後撞死
所以看到"逆向"兩字, 火就牙起來
Jason Chen @Taiwan
小弟我現在只能自力救濟了

趁大過年的

去把該處的機車全部搬出來(當然會搬回去)

並把該處拍照

用以證明

所以過年期間載市民大道看到有人在搬車

那應該就是小弟我了

感謝Newman.Chen大大提供的連結

不過該篇文章是指汽車停車之方式

不知道機車的規定在何處
機車停逆向要罰

那小弟的車不就永遠不用停了
大家停一樣 我的車屁屁 100 % 跑出來

我還真不知道機車停逆向要罰說
300 ㄇㄟ 爽爽用!!!

不過參考前面大大提供的文章

第一百十二條 汽車停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十五、停車時間、位置、方式及車種,如公路主管機關、
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有特別規定時,應依其規定。
停車時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右側,
但單行道應緊靠路邊停車。其右側前後輪胎外側距離緣石或
路面邊緣不得逾四十公分,在單行道左側停車時,比照辦理。

此一條文僅規定汽車並無規定機車

而小弟的申訴回文中提到

停車時間、位置、方式及車種,如公路主管機關、
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有特別規定時,應依其規定。


該現場僅有大型框線並無先前提到之遵行之方向標誌

也申訴回文也無提到台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所訂立特別之規定(去電停車管理工程處他也說不出來)

小弟現在不滿的是

要開罰單也要讓人死的瞑目

明明就是停車管理工程處怠忽職守

為啥要這樣表人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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