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就要談談警察搶劫的事實: (以下皆把被害人資訊遮碼, 以免二次傷害)。
被害人: 林XX
時間: 2008/12/21 15:52
地點: 台北縣板橋市文化路與民生路口, 由文化路往台北方向。
發生原因:

證據如下, 有圖有真像:
連續動作(1)

連續動作(2)

連續動作(3)

各位一定說, 闖紅燈, 被開罰單, 又怎能說是 "警察搶劫" ? 警察是合法的啊, 自己死好 !!
但事實不是這樣的, 各位看倌請耐心一下, 看警察如何 "非法" .....
(1) 警察非法行為一:
首先是處罰條例的問題,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53 條是這樣規定的:
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為何要被害人繳 NT$2700 ? 警察並未依法開出期限內最低 NT$1800 罰單。
NT$2700 如何來的? 這完全是警察自由心證, 自己在開爽的!! (還是 2000cc 以上要 NT$2700 ??)
(2) 警察非法行為二:
闖紅燈是僅可用固定式科學儀器採證, 其法律規定如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2-7條: 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
前項第七款之科學儀器應採固定式,並定期於網站公布其設置地點。
讓我們來看看台北縣警察局的網站內容:
http://www.police.tpc.gov.tw/_file/1963/SG/21225/36352.html
板橋地區, 固定測速桿設置地點(1)-板橋分局 (2009/1/9 snapshot)

板橋地區, 固定測速桿設置地點(1)-海山分局 (2009/1/9 snapshot)

台北縣數位錄影桿設置地點 (2009/1/9 snapshot)
http://www.police.tpc.gov.tw/web/SG?command=display&pageID=30861&page=view

看了 100 次, 也沒看到有文化路民生路口, 所以以科學儀器應採證開出罰單本身就 --違法
另外本路口的設置不良, 被害人有無闖紅燈行為, 都值得商議, 屆時在法院時再跟法官報告, 在此不多說了!
被害人已決定下週提出申訴, 結果如何, 到時再update, 也請各位開車到該處也要小心點, 不要被搶了 !

=============2009/01/10 12:15 Update ===================
感謝各位正義使者的指教, 被害人有無違規事實, 還得法院認定才算數.
依據該路口標誌標線設置, 當被害人應無違規事實, 各位有興趣的話, 請自行到該路口觀察就知 !
本文不想討論闖紅燈問題, 這最後還得法院認定才算數.
發表本文, 不是鼓勵闖紅燈, (千萬不要闖紅燈) 而是要告知, 警察也要依法行事!
照片是翻拍的, 所以會有角度問題 ! 事實上是固定式攝影機 !!
=============2009/01/13 12:55 Update ===================
這是我第一次在 mobile01 開版, 想不到得到各為熱列的回應, 在此萬分感謝 !
我想我用的標題可能太聳動些, 嚴格來說, 應該是警察強劫未遂 ... <joke>
使用聳動的標題, 目的只是吸引人讓人來看文.
再者就法律的層面, 警察開單本身就非法, 就符合我文中的定義, 並非消遣所有警務人員 !
若造成您的不悅, 在此報歉 ! 話說回來, 執法人員必須更守法才是 !
這是我在開版時, 對搶劫的定義: 所謂搶劫, 應該是非經當事人同意, 用公開的方法, 把當事人的財物以非法手段納為己有。 警察還沒拿到罰款, 所以還是未遂 ... <joke>
當事人已經對該交通違規事件提起申訴, 原因當然不是開版的內容, 版中也提到,
請各位不用對闖紅燈與否做自由心證, 事實上, 對於照片中所描述的 "事實", 到目前還沒有看到 "柯南" 。
我之所以寫這篇, 是要告訴大家"依法行政" 是很重要的, 即使當事人真的有闖紅燈, 經由對法律的解釋, 也可翻案成功, 不是警察想怎樣就怎樣的, 程序正義也是很重要的 !
本人對此版將暫不回應, 待當事人申訴結果後, 再跟大家 Update !
P.S. 千萬不要闖紅燈 !!! 切記 !!!
=============2009/01/13 16:40 Update ===================
寄件者: "海山分局資訊組" <XXXXX@tcpsung.gov.tw>
收件者: <xxxxxxx>
副本: "台北縣政府警察局" <police@tcpsung.gov.tw>
主旨: 回覆局長信箱XXXXX
日期: 2009年1月13日 14:25
一、台端來文敬悉,有關指陳事項已交本分局交通組(電話:29640340)專案查處,並將查處情形逕復 台端。
二、為確保自身權益,敬請 台端將告發單影本及申訴書以郵寄之方式至到案處所﹝監理站﹞提出申訴,完成申訴程序,避免繳費期限逾期而加重罰鍰。
三、感謝台端來信並請不吝隨時賜教,如發現不法情事請即撥110電話通知警方處理。
承辦單位: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資訊室
警員陳XX
電話:29640329
住址:板橋市漢生東路195號5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