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9日
對方仍然不到場,因為調解委員會主席便說在這兩個星期間內,也會幫我打電話給他。
所以我就詢問調解委員會的主席是否有順利聯絡上人,但得到的答案也是一樣,對方不接。
調解委員會的主席也再度幫我打了幾通電話,但對方還是不接,但就在我申請調解不成立的證明書同時,
主席打通了電話,對方也接了,但就在主席表明自己是林口鄉公所的調解委員會的同時,
對方就立刻把電話掛掉了。我只好拿了調解不成立的證明書回來了。
我覺得他不是有團保嗎?又不是沒保險會賠,為什麼還要這樣擺明了不理會
(他的團保也不理會我們就是了),那接下來我該怎麼做呢?
我本來就像之前講的一樣,只要求修車費就好,但現在真的覺得對方太超過了。
不得不走法律途徑來解決的樣子。。。請給我點意見吧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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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的情況)
就在六月底時被小黃撞了,但事情一直拖到現在,還是沒處理好...
撞我的小黃司機連一通電話都沒打來過!唯獨他的保險業務人員,
只有在一開始撞到我的那二三個星期中有打來二三通半威脅我的電話之外,
就一直到上上個星期時我打給他們希望他們能出來談賠償的事。
結果咧...對方小黃司機本人,完全不接我電話,他的保險業務也一樣,我只好請我業代幫我打。
但他也打了好幾天,小黃司機總算接了一通電話,丟下一句話要我們自己打給他的業務後,繼續人間蒸發。
而我們也打給他的業務,但他也只接了一次電話,也丟下一句:要怎樣隨便你們!之後也打死不接電話。
他們是那家保險?聽我的業代說是計程車的"團保"。至於那是什麼組織...我也不知道。
在對方避不見面的情況下,我只好去申請調解。但一到事發地松山區的公所後才發現不能申請!
他們說如果沒有人受傷的情況下,就要去對方的戶藉地的調解委員會做申請>”<
GOD...這表示我得去林口一趟(要是對方戶藉地在屏東、金門、綠島那不就.....)
但為了自己的權益,我還是跑了這麼一趟。但接下來問題就來了....
我分成幾個問題來發問好了:
1.與對方到調解委員會那兒去時有什麼要注意的嗎?
2.若是以賠償車輛維修費來說的話,不論對錯佔多少成份,是否皆要被扣"折舊費"嗎?
在這方面,以當時的肇事情況來看。我覺得今天這場事故中,如果我有一點過失的成因在裡面的話,
我想我會比較願意去負擔。倘若我完全就是一個受害者的情況下來說,我就不願意給對方折舊!
請問我這個想法是否是正確可行的呢?
3.假設扣折舊費是不可避免的,那我車當時約二年半開三萬公里左右,折舊怎麼算呢?
是不是折舊只能折零件,而工資必需照原價算呢?還是??
4.我車子都有租停車場(季繳),我是否可以請求對方賠償負擔因修車期間(約一個月),
無法使用停車場所白交的費用呢?
(為什麼會修快一個月?因為從事故發生當晚送去原廠後,就一直請對方去看車。
但是對方就一直拖不肯來,過了兩三個星期左右來看後再維修後,就已經快一個月了。)
順帶一問:
其實我覺得我這次的事故肇責,差點就被黑掉!我不敢說是警察大人是否有與對方的人熟識或什麼的,但我改天會再將當時我申訴前的初步分析表貼上來給大家看看警察的"專業"!
我先說說情況再來發問好了。嗯...我想我貼上我的申訴信會詳細些~
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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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對於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中之兩點:1.註:肇事處無停讓標誌。2.肇事經過摘要(初步意見)。
及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中的判決結果:車道數相同時左方不讓右方車先行。以上兩點做出申訴
首先對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中的二點提出異議:
一、肇事處並非無停讓標示,實為我方行車路口前標示”慢”,而在對方的行車的路面上標示”停”
現場照片付於背後以供判斷。
二、警方於初步意見上並未完全提及當時現場事實:
當時本人由東往西行,行經該路口前時,他方路口有車打左轉燈緩緩駛出,而在我方減速時,
該欲左轉之車輛完全止於該路口處,此時本人並未見後方有其它車輛,於是便往前行駛,
而車當要通過該欲左轉車的車頭時,才見該行經有標示”停”之路口,未依規定減速停讓的計程
車,從該左轉車後方衝出,本人便煞車且往左方閃避,當車停止後,計程車便撞上我方車輛之右前
輪而肇事。這些事實在現在做筆錄時本人皆有陳述,但為何警方獨漏在計程車前的那台左轉車?
依照以上一、二兩點再對交通事故步分析判表中的判決結果:車道數相同時左方不讓右方車先行。作出申訴:
事發當時我首先面對的是一台欲左轉車,對方於路口前完全停下禮讓我方直行車先行,
(參考一: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七項、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
當時我與該左轉車皆正確合法遵守路權優先順序,當我方在合法行使直行車先行的權利時,
而被其後方行經有標示”停”之路口,未依規定減速停讓的計程車撞擊,本人認為在此情況下,
(參考二:交通部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安全守則第三條:在設置有「停」標誌或地面「停」字路口
時,須停車觀察狀況後才能前進。)
(參考三:交通部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交叉路口的行車優先順序:3.路口設置有「停、讓標誌或標線」、「紅黃閃光燈號誌」者,表示有劃分幹、支道。設有「停、讓標誌或標線」和「紅色閃光燈號誌」的道路,表示是支道,必須讓幹道車輛優先通過。)
是因該計程車在完全的違規才導致此事故的發生,且他是從該欲左轉車後方衝出,故在其見標”線”而不停,見前方左轉車停止也不減速出路口的情況下,且他也並非我面對的第一台車,理應不適用車道數相同時左方不讓右方車先行來判決。
故本人認為該法條引用失當,特此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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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來說,我面對的第一台欲左轉車時,他停下讓我先行。而當我在正當合法的行使直行車先行的權利時,
被他後方衝出來的計程車撞上。這樣我就變成了左方車不讓右方車?
嗯..我要問的是,我有必要對他負責嗎?(當時他撞來他後,那台要左轉車就轉彎開走了...)
假如要不是那個路口有寫停慢標示,要不是我有自己再回原地去察看,要不是我有申訴...
那像這樣的事情是否必然無法沉冤得雪...
6.最後一問:
如果我覺得該名處理的員警在他的專業上有所瑕疵,而造成了判決的錯誤,我是否可以申訴他?
該怎麼申訴呢?(我真的覺得他那樣弄太扯了)
心得:
車險請一定最少要保個丙式,總之一定要有車體險啊!
才不用像我這樣,變成我要幫保險公司爭權益...
還有...請各位朋友們沒事也要多了解一些事故發生時的處理步驟,這樣在遇到事故時也不會手忙腳亂!像我雖然車開了十年多了,可是卻是第一次發生事故。所以當時跟本不知怎麼處理,弄的頭昏眼花的...
唉...經驗...經驗啊....
我完全沒有要他多賠什麼,我多花的時間、油錢都算了,我只想要回我的修車費!
星期五要調解了,煩請了解的人回覆我一下,好讓我知道我該怎麼樣向對方要求賠償的問題!
謝謝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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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6號更新
前言:
上星期他沒來,調解委員打了幾通電話給他後,他終於接了,說他不知道這件事,他正在榮總看醫生。
調解委員當下跟他確認是否有要調解,方便調解的時間。
他說這個星期五,就是今天早上九點太早不行,但十點可以,他會找他的保險人員一起來!
今天:
我又從十點等到十一點,在這之中,調解委員不斷的幫我打電話給他,想問他是否有要來。
結果調解委員說,都有通,但都沒人接,且有幾通是響了幾聲後就轉語音說什麼電話中...
依我的了解,那個是對方把電話按掉才會出現那樣的情況吧。
直到十一點。他再度放了我及調解委員的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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