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交通事故後續處理_和解問題
交通大隊的初步分析表結果出來了
雙方皆為:不明原因肇事
1.想請問 怎樣情形下結論會是如此呢?..我該如何處理接下來的事情?
(之前已經將申請 強制險資料 交給對方)
對方接下來可以採取的行動:
a.申請交通事故鑑定委員會 這部份是否有翻案的可能 ?變的我有肇事責任而對方無
b.進入和解 談和解金額 <==跟家人討論僅包個行情的紅包,其餘金額要求不接受,由強制險賠付 但和解不成又是提告
c.直接提告 <==法官不受理退回 先調解看看
d.沒有行動,逕行申請強制險出險 <===這個當然最好 若這個我可以在包個行情價的紅包
2.是否因為對方無製作筆錄,且依現場圖示及無現場目擊證人及監視器 所以無法明顯判別肇事主次因
現場圖顯示:對方距離行人穿越道約 132 公尺 所以對方是可以穿越馬路的
行人違規執法處罰法令規定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三四條
行人穿越道路,應依下列規定:
1.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者,必須經由 行人穿越 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不得在其一 百公尺範圍內穿越 道路。
2.在禁止穿越、劃有分向限制線、設有劃分島或護欄之路段或三車 道以上之單行道,不得穿越道路。
3.行人穿越道有警察指揮或有燈光號誌者,應依警察之指 揮或號誌 之指示前進。無警察指揮又無號誌指示者,應小心迅速通行。
4.行人穿越道設有行人穿越專用號誌者,應依號誌之指示迅速穿越 。
5.在未設有行人穿越道亦非禁止穿越之路段穿越道路時,應注意左 右無來車,始可小心迅速穿越。
去申請初步分析告報時,詢問承辦人員該類事故 後續應注意事項,
承辦人員表示 行人無明顯違規(因不符合 第一三四條 第一款),距行人穿越道 132 公尺 所以他不算違規穿越馬路
僅可能違反 第一三四條 第五款 "應注意左 右無來車,始可小心迅速穿越"
但他又說 對方已經順利通過 前面車道的考驗,所以應該算是有注意,只剩最後一關沒過關
所以要我自己想想是否也有疏忽的地方。(善意的建議我答應對方要求,避免後面提告的麻煩)
(辛亥路二段為 中間雙向快車道兩車道(共四車道)外側單向慢車道兩道 總共八道)
一聽到這個 自己想想也對,若上法庭 自己也沒多少勝算,一定又是 "應注意而未注意"
但是 我自己心理也提出反證:我每天上下班騎了十幾公里 不也都順利過關 卻在這幾公尺出事
騎車的距離難道比穿越馬路的短嗎? 所以上面的說法 感覺不太合理
又:因對方是在行人穿越道附近穿越(但事發地點離行人穿越道超過100公尺),近紅綠燈 所以駕駛人多會減速及多加注意
或對方是紅燈時 穿越車陣才到達事故地點 行道樹分隔島 所以能順利過關不是沒有原因的。
又第一三四條 第二款 說到:在禁止穿越、劃有分向限制線、設有劃分島或護欄之路段或三車 道以上之單行道,不得穿越道路。
辛亥路 難道不是有 "劃有分向限制線、設有劃分島" 怎會沒有違反這條 成為肇事主因
我也覺得奇怪 難道現場圖沒畫清楚 使得判斷不出此條 或根本這條的解釋我誤解了?!
現場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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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1218
剛打電話再去詢問交通大隊 為何初步分析會有1.不明原因肇事及2.對方是否有違反上述 一三四條 第二款
接電話員警表示:
1.不明原因肇事係因:未製作筆錄,或是表示 不記得了 所以才會登載此結果
因我自己有做筆錄 但也不能採信單方面說詞 所以 若有需要可以請對方補做筆錄 再申請一次初步分析
2.員警表示若有雙白線或雙黃線即便距行人穿越道 100 尺外,仍視同違規穿越 <===這會是肇事主因
肇事次因 我這邊仍有可能是"應注意未注意"(注意 是可能 不是一定 還要看筆錄描述和英明的法官大人)。
補上分析表

補上現場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