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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駕駛人未扣安全帽帶

事發 :
我帶著全罩式安全帽....那種不把眼鏡拿下來是無法脫去安全帽的緊..
我沒有把安全帽帶扣上...
警察給了我一張罰單......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31條第6項

法條 :
機器腳踏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 規定 戴安全帽 罰 NT500
(交通部應宣導機器腳踏車駕駛人及附載座人戴安全帽;其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交通部的網站 :
http://motclaw.motc.gov.tw/Law_ShowAll.php?LawID=E0071
內容 :
本辦法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處罰條例)
 第三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項所稱之安全帽,其規格及配
 載方式如下:
 一、安全帽應為乘坐機器腳踏車用之安全帽,經經濟部
   商品檢驗局檢驗合格,並於帽體貼有檢驗合格標識
   或梅花型S產品安全標誌。
 二、帽體及相關配件必須齊全,並無毀損、鬆脫或變更
   之情事。
 三、應依正確方式配戴、扣帶應繫緊,並應適合頭形,
   穩固戴在頭上;不致上下左右晃動,且不可遮蔽視
   線。

裡面是寫第 3 項耶...不是寫第 6 項..
可不可以依此漏洞申訴呀.....因為第 6 項並沒有規定怎麼戴...


另外 :
我剛看了一下罰單 .. 他車牌號碼寫錯了..我的車牌中間是 Y ..罰單上很明顯寫 V ..
違規地點~~民 6 x 與 xx 路上 ...... x 表示完全看不懂他在寫什麼東西
雖然我知道是哪裡啦....
但是罰單我也簽名了..這樣可以申訴嗎 ?? (半夜天色很暗又沒路燈)



詳情 :
00:31 分...騎的很慢駛入機車等待區等紅燈就被警察叫到旁邊(前面還有另一台越白線的)...
開我一張未扣安全帶..
我還跟他說我這已經超緊都不會晃...又不是瓜皮帽....不能跟我先勸導嗎 ?
他默默的說.." 為了你的安全 "............
他默默的動筆..第三十一條第六項..機車駕駛人未扣安全帽帶

感想 :
唉 ~~ 年底到了..特偵組壓力大..交通警察壓力也很大..你開我一張罰單..我壓力更大..對交通也不會比較好
我承認戴安全帽要緊扣帽帶..但因為現在天氣冷..外套拉鍊整個已經拉到下巴了..
整個下巴的地方就已經塞一堆東西了..再把安全帽帶塞進來超難受的..而且我戴全罩的也超緊的..完全不會晃..
警察先生能不能多花點時間在那些路邊亂停車真正擾亂交通秩序的車輛上呀 !!
我真的越來越討厭台北的警察了 !!
2008-12-13 1:30 發佈
在民權東路 6 段和瑞光路,
對吧?
我常開車經過那裡,
你是在那個路口被條子抓的吧?

未扣安全帽帶確實是如同「未戴安全帽」罰 500 元,
紅單上有註明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車主姓名.....還有你自己的簽名,
想耍賴應該難度蠻高的,
不過,
你可以稍微向條伯伯求情呀,
也許可以少罰一些。 ^^

有一次,
我騎車載著家人從榮總回北投住處,
因為貪圖方便沒讓家人戴安全帽,
在東華街就倒楣遇到北投分局員警臨檢,
因為當時的態度和身段柔軟,
結果員警只開一張 300 元的紅單,
省 200 元...還可以接受。
小心
條子最近要向百姓討年終獎金
你跟他說什麼都沒有用的啦
戴安全帽本來就要扣了
這是之前開始戴安全帽時就宣導過了
我以前跟女朋友雙載時發生小車禍
坐在我後面的女朋友也是戴著全罩式安全帽
也是沒扣扣子,就在撞擊瞬間安全帽就真的給他飛出去
如果當時女朋友有帶眼鏡臉部大概會多了更多的傷痕吧
沒扣.跟沒戴是一樣的

扣上才是安全.所以記得下次要扣上喔
不然就是跟條北北講說.是忘記扣.身段放軟點.有機會可以少繳一點

不管是不是全罩還是半罩.就算戴上去很緊.只要不扣.發生事情時那力道可不是一般人可以
形容的.
不扣跟沒戴是一樣
等出車禍再來後悔
就來不及
之前也是被警察攔下來

那時我戴M2R-333
跟我弟一起回家
該右轉的時候我弟直走
所以我右轉之後車速慢下來了

這時
就被警察先生攔下來啦
行照駕照(例行公事)
"妳知道妳為啥會被我攔下來嗎?"
(我看了看紅綠燈.我剛剛沒紅燈右轉啊)
"安全帽沒扣啦"

=口=我真的不知道這也可以開啊@@
不過這樣也是為了個人安全著想~

不過我是放學回家身穿制服
員警先生還跟我同年...(囧)
就好心的放我回家了(當然~也要跟他一直說下次不會了XD)

不然500就飛了@@
熱血.調皮.愛搗蛋.愛車.愛看書.小女人.恰北北.都是我
謝謝大家...我知道要扣安全帽帶了 !!

但我要問的是申訴的問題.....
我記得之前有報導過 : 罰單寫的太潦草..看不懂..還是紀錄錯誤..申訴成功..
後來好像警察還被要求寫字練習 !!
我是帶雙D扣的3/4,但有時候出門前會忘了扣,趕緊停靠路邊趕緊扣緊。
大大的也是雙D扣嗎?是忘了扣?還是故意不扣?
恐怕不會過...
法條寫錯只是小瑕疵...
上面開單的理由寫的很清楚...
至於字醜...
恩...這就見仁見智了...
起碼應該大家都看的懂啦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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