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民國 97 年 05 月 28 日修正)第 33 條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二、未保持安全距離。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四、未依規定變換車道。五、站立乘客。六、不依規定使用燈光。七、違規超車、迴車、倒車、逆向行駛。八、違規減速、臨時停車或停車。九、未依規定使用路肩。十、未依施工之安全設施指示行駛。十一、裝置貨物未依規定覆蓋、捆紮。十二、不繳交通行費闖越收費站。十三、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車。十四、進入或行駛禁止通行之路段。十五、連續密集按鳴喇叭、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十六、行駛中向車外丟棄物品或廢棄物。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除前二項外,其他違反管制規定之行為,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不得行駛或進入第一項道路之人員、車輛或動力機械,而行駛或進入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前三項之行為,本條例有較重之處罰規定者,適用該規定。第一項之管制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一般來說 快速道路 或 高速 公路... 基本消費 都 $ 3000 元起跳
孬豬 wrote:這應該老闆要出吧.....(恕刪) 其實不一定耶......站在中立一點的立場.誰開的車負責人就是誰.就像車子給朋友開,開超速卻被罰罰單.當然算朋友的(除非你叫他開快)這張不便宜.............這個社會真是兩極,小弟我今天工作14小時.搬的要死.....也才賺沒1500塊....看到版大這樣賺錢我真有不捨...還覺得自己很幸福.看到周遭朋友....隨便一摸也來個2~3000元.....我替版主加油.罰單人生大多會遇見,一次教訓一次乖.加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