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這樣的車禍處理程序對嗎?

我在六月多被小黃撞了(我只有第三責任險跟意外險...沒有全險),有興趣了解的朋友,詳情如下

就在前幾天業代打來跟我說警察判下來了,結果是出乎意料的”我錯比較多”錯80%!
那個警察是說因為那個路口沒有號誌,故無法區分幹、支道,所以”我左邊車沒有讓右方車”是我錯!

但是我很不服,因為那個路口中,我是雙向道他是單行道,
且在我的路口前寫著”讓”
而在他的路口前寫著”停”

當時的情況是我依規定慢了,他的前車停了,但他繞過那台車沒停,
所以他撞才撞到了我,這樣怎麼會是我錯?

當然我也不會自己說自己對,我自己找了些網站及法規來證明自己的對!
先說網站:交通部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

參考一:交通部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安全守則第三條最後面寫的:
◎安全守則
1.停、讓標誌是為了向駕駛人宣導在路口先停讓再前進的觀念。
2.在行經設置有「讓」標誌或地面倒三角「讓」標線的地方,駕駛人必須停車或放慢速度,
觀察前方幹道車流狀況並禮讓先行。
3.在設置有「停」標誌或地面「停」字路口時,須停車觀察狀況後才能前進。
4.「停」「讓」標誌設置在沒有紅綠燈的路口、巷口及巷弄口,
讓駕駛人在沒有號誌管制下也能安全地通過。

參考二:交通部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交叉路口的行車優先順序-第三、四、五條
其實未設置指示號誌的交叉路口的路權,除了大家彼此禮讓外,是有確實地優先順序規範的。
1.當路口有交通警察在指揮,以交通警察的指揮為最優先遵行。
2.路口設有紅綠燈號誌,遵行「紅燈停、綠燈行、黃燈不搶過」原則,並依箭頭方向燈號的指示前進。
3.路口設置有「停、讓標誌或標線」、「紅黃閃光燈號誌」者,表示有劃分幹、支道。
設有「停、讓標誌或標線」和「紅色閃光燈號誌」的道路,表示是支道,必須讓幹道車輛優先通過。
4.路口未設置有任何標誌、標線、或號誌者,多線道的一方為幹道,少線道的則為支道;
少線道必須讓多線道的車輛先行
5.在沒有任何標誌、車道數又相同,無法分辨支、幹道之路口,則應遵循幾點原則:
(1)轉彎的車輛讓直行的車輛先走。
(2)讓在自己車輛右手方向的車輛先行。


最後再來說法規: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102條
為了避免版面混亂,我先將不相關的法條去掉,以便觀看。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一、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燈光號誌並用時,
以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為準。

 二、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
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先行;
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
但在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行駛。

 七、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

 十一、交岔路口因特殊需要另設有標誌、標線者,並應依其指示行車。



結論:
現在因為那個警察的法規引用失當,而造成了”誤判”(我個人認為),
而我的業代是跟我說這樣就直接提告就好了。

他說我們就算現在自己請肇責,到時提告時法官還是會自己請肇責,
所以我現在自己請的話錢會白花了。

我是在想說:這件事的處理方式真的只剩提告這條路了嗎(覺得很麻煩)
有沒有簡單又可以快速解決這件事的方式呢?

又累了大家的眼睛了...不好意思吶。。
煩請有經驗或懂的人給我點方向,謝謝您!

2008-10-05 1:27 發佈
文章關鍵字 車禍處理程序
按照咱在01學了很多知識的結論來說
基本上"警察沒有判的權力只有紀錄的權力",判的話有另外的單位
所以若業代確定沒說錯或沒轉達錯的話,那這是一個還有疑問的過程
應該先確定判決到底是如何出來的
jee355 wrote:
按照咱在01學了很多...(恕刪)

警察的事故初判表應有清楚寫明不具民刑事鑑定責任之依據
自花$3,000送鑑定吧
Jason Chen @Taiwan
其實我也發生過類似狀況,老實說台灣的警察想法基本上和高中生一樣,只是他剛好專業科目可能是有包含一些簡單的刑法和民法,就讓他可以去執法。
有腦袋的都去讀普通學校了,誰還去讀警大,妳有看過台灣的法官或法務部長是警察大學畢業的嗎??
說說我之錢的經驗,之前也發生在馬路上正常開車,結果一台小黃從我後面跑來擦撞我左車側,結果說是因為我沒注意到所以他煞車不及,本來想說報警叫警察來以保險處理,結果他說車子是跟車行租的,怕會以後租不到車,請我直接跟他和解好嗎??想說算了賠他個幾千元,結果他要我幫他把車修好,然後帶我到"他朋友"的車廠,估一估他的車子擦撞我的車身竟然要五六萬,我一覺得奇怪就請他跟我到我朋友的車廠,結果半路上車多他就不見了,後來我到我朋友車廠後,我朋友說這種擦撞根本就不對,邀我趕快報警,結果一打電話才知道對方不知何時已經去報我肇事逃逸,110要我直接到他那邊的管區,結果到了管區警局,警局已經寫好資料叫我我看看有沒有問題若沒問題直接簽字,根本就不讓我說任何話,筆錄內容完全是偏向對方,而記得當時覺得當初撞倒的地方明明是四線道,怎麼警察筆錄上變成三線道,可是向警察反映,警察只是說他已經去現場量測,才依照現場畫的,看看地點沒錯我也只好簽字,後來簽完後我就直接打電話給保險公司請他們處理,結果保險公司處理完的結果是各付各的,而且我後來到事故現場,明明就是四線道,那個警察真的眼睛長包皮來不承認。
建議您自己拿數位相機去把路口的告示牌以及位置照一照,然後送交通警察作肇責鑑定,那種會給您什麼80%的肇責警察根本可能和小黃有掛勾,此類民事爭端正常的警察應該不會幫你作肇責的,這已經超過他的權限,這是屬於民事訴訟,作作筆錄是警察最大的工作而已,警察只能針對雙方說法及現場製作相關筆錄,沒有判決得權力,小黃司機可能是時機歹歹想撈一筆,別被騙了,上法院他就尿失禁了。
反正後來我都是買照相手機,而且要求越清楚越好,車上放粉筆,出事時直接不動作以免移動現場,拿粉筆畫完位置拍完照後移車再報警,以避免官民勾結。
如果大大當時沒有立刻報警處理,移動事故現場後才事後報警,建議您與保險公司協商,大家各付各的,不要想要叫對方處理妳的部分,畢竟已經不可追,但是若您有確實的證據,該據理力爭的就要據理力爭,該對方賠的就要對方賠。
其實不管上不上法院,即使在調解階段,有句話您可以用用看,效果不錯:"我順順的開車怎麼知道對方跑來撞我。"
有看到最後面的六個字嗎??很重要喔!!
希望大大有好的結果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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