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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杯杯法則都自己不清楚,還可以開罰單???

我先自己認錯,自己紅燈左轉就是錯。該罰~~~
當然罰單也就是少不了,但是拿到罰單之後看了看就是覺得怪怪的。罰則部份怎會被開 違反 第35條第1項
就去監理站去查了一下法規。挖哩,第35條第1項是 酒駕 。天阿,闖紅燈 怎會變成酒駕

不知道有沒有人遇過類似的事情,還是說有啥方法可以詢問到底是要繳闖紅燈還是酒駕的錢阿??
感謝。

附上罰單照片:



警察杯杯法則都自己不清楚,還可以開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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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被開單地點就是在自己公司樓下,下班時聽管理員說:今天開我單那警察先生有到管理室詢問。
當下警察先生有到公司找過我,聽同事轉述。當時警察先生不敢進去公司,而是在門外逛阿逛,我同事到外頭詢問
警察先生說有事情嗎?我同事代轉達我有事情外出。
我想,是因為罰單來的吧!
剛剛我也打0800電話去問說,開單違反法則部份。接電話先生也只有說他會轉達到該警局。
看看明天情況怎樣子嚕~~~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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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進辦公室一直到下班,沒有發生啥事情。
我想應該沒事了吧!等電子監理網可以線上繳罰單,就繳一繳吧!
但是這幾天到線上去查,奇怪~~都還未出現可以繳費呢?
過幾天在看看吧~~
謝謝大家嚕~~

2008-09-16 21:31 發佈
可能該區酒駕太多填成習慣了= =
應該是按照上頭填違規事實的去繳罰金吧
沒被開過單所以我也不太暸.....
我只覺得警察開單的字都寫得很潦草

我真的很怕哪天被開他給我亂寫我看不懂怎麼辦
喔,你說得對。
去投訴吧.....

違規條例 跟 你違規事情 好像扯不上邊吧

違規左轉 跟 酒駕 差很多耶..... 騙我沒讀書阿
這位大大..

酒駕因該是 第35條第1項第1款 噢...
你應該是跟我一樣的
第53條1項才對....
字很醜+1
我都覺得自己很醜了.....沒想到還有這麼多人比我醜
名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民國 97 年 05 月 28 日 修正)
http://www.cejh.tpc.edu.tw/law/L6.htm

第 35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
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
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
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汽車駕駛人駕駛營業大客車有前項應受吊扣情形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經依第一項規定吊扣駕駛執照,並於吊扣期間再有第一項情形
者,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其駕駛執照;如
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當場
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該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該駕
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應由交通
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
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
汽車所有人,明知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各款情形,而不予禁止駕駛者,依
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個月。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四項之情形,同時違反刑事法律者,經
移置保管汽車之領回,不受第八十五條之二第二項,應同時檢附繳納罰鍰
收據之限制。
前項汽車駕駛人,經裁判確定處以罰金低於本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三項所訂
最低罰鍰基準規定者,應依本條例裁決繳納不足最低罰鍰之部分。


第 53 條
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
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前項紅燈右轉行為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如果 如你所言

當時警察沒對你酒測

也就是

警方提不出酒測證明

你是可以申訴的唷

如罰單所開的條文內容 是要罰

新臺幣

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


建議妳申訴吧

不要讓你的權益睡著了


以上

希望有幫到你唷

應該是53條吧!!他寫成35條了.................
不知道能不能申訴成功??
他應該是寫錯了

35條是關於酒駕

53條才是關於紅燈

不過,基本上申訴成功機率不大

因為紅單上的違規事實有清楚記明是-紅燈左轉

所以,如果你申訴,那位警察大人可以說他是筆誤

申訴一樣不會過

為什麼我會知道呢

因為我也收過類似的

紅線臨停(55條)他寫成紅線臨停(56條)

因為56條是紅線停車,55條才是關於臨停

唉!
Big_guy wrote:
他應該是寫錯了35條...(恕刪)



謝謝你的意見:
其實我沒有要申訴,畢竟自己錯在先。
只是覺得違反法則部份填寫的有點誇張讓我有點難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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