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6週六的上午,當天約9:00am出門,從信義快速道路上去,塞了一個多小時好不容易到了南深路交流道,,在約離匝道口200m開路肩出交流道
這時,就看到在匝道口擺了幾個三角錐,停了 一台得利卡箱型車,明顯就看出他是在抓違規,心想,他該不會是在釣魚吧!
果不期然,昨天收到罰單了,整條高速公路都是車耶,有必要用這種方式釣魚嗎?
想請問,離匝道口多遠可以開路肩出交流道呢?
謝謝
另外,就以下法條,警察可以停在路肩抓違規嗎?
第九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不得有左列行為:
一、跨行車道、蛇行、迴轉、倒車或逆向行駛。
二、在路肩上行駛,或利用路肩超越前車或倒車。
三、在加速車道、減速車道或單車道之匝道上超越前車或倒車。
四、擅自開啟或穿越中央分隔帶分向設施。
五、客車駕駛人及前座乘客未繫安全帶。
六、大型客車站立乘客。
七、車輛輪胎粘附泥沙致污染路面行駛者。
八、車輛夜間行車時,如同向前方一○○公尺內有車輛行駛,仍使用遠光燈者。
九、拖拉故障車輛,使用非鋼質連杆
十、連續密集按鳴喇叭、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者。
十一、於日間或夜間遇道路施工時,未按布設之施工安全設施指示行駛者。
十二、不服從公路警察或依法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導或稽查取締而逃
逸者。
十三、行經隧道未使用燈光者。
十四、以腳托方向盤或雙手同時離開方向盤。
執行任務之救護車、消防車、警備車、工程車、救濟車及吊車得不受前項第一
款至第四款之限制。經高速公路管理機關核准之檢修及拖吊車輛,於執行檢修
或拖吊任務時,得不受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限制,但應依規定裝置明顯警示
標識或由警備車引導
執行任務之救護車、消防車、警備車、工程車、救濟車及吊車得不受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限制
警車執行公務(拍照測速)得不受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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