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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認證,檢舉達人架設監控,惡意檢舉,17張方向燈撤銷!!

法官認證,檢舉達人架設監控,惡意檢舉,17張方向燈撤銷!!

法官認證,檢舉達人架設監控,惡意檢舉,17張方向燈撤銷!!

台南男出車庫未打方向燈被開17單 法院認鄰居惡意監控撤紅單

法官認檢舉人架設監視器攝錄旁側住戶日常起居行車動線,蒐集其交通違規資料用以舉發,目的並非正當而撤銷原處分。


台南市府交通局主張
經檢視採證影像,吳確有違規行為。吳主張,檢舉人既為隔鄰住戶,而監視器是朝向公共道路拍攝,並未針對其入出大門口,難以認定具有針對性。又吳駕駛車輛從自家車庫駛出後行經戶外公共道路,屬不特定人得共見公共空間,也難認對其隱私權干擾程度重大



法官認為
檢舉人架設監視器攝錄旁側住戶日常起居行車動線,藉以蒐集其交通違規資料用以舉發,其目的並非正當,欠缺合理關聯,且該違規情節輕微,也難認有必須受保護高度社會公益。
2026-11-08 9:26 發佈
設監視器檢舉確實是很靠杯
違規是不是事實
微罪不法你們倒是改起來阿
不得檢舉你也可以改阿
難道不矛盾嗎 你們可以瘋狂違規 我不能瘋狂檢舉?
dohan8850

比例原則的問題

2026-11-08 13:40
simonni

有瘋狂違規嗎?為可以瘋狂檢舉找藉口吧?

2026-11-08 19:58
感覺好雙標啊!
我自己從自家車庫.駛入道路
我自己會閃雙黃警示燈
提醒路上可能會經過的人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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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從自己車庫.駛入道路
等同於 路邊起步
依規定.確實應該要打方向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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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裡面的情況
利用自家住宅架設的監視器
去錄影檢舉鄰居車輛駛出車庫.未使用方向燈
這樣的檢舉
我認為是不妥的
因為檢舉者.自己拍攝的地點
應當要屬於公眾道路範圍~會比較妥當
這是公示.公開.公平.的基本原則
也就是說.檢舉者的攝像頭.是處於公開的道路範圍.去檢舉攸關公眾議題的交通違規
這樣才是合理
檢舉本來應該要以公益為前提
不是私人報復.怎能用私家住宅監視器.去檢舉涉及公眾議題的事情?
這是不妥當的
檢舉的前提~檢舉者本身攝影的地點~本來就應該在公眾道路上
這樣的先決條件~才符合正當性
看新聞敘述
台南市府交通局.提出的抗辯主張~真的是非常的不專業
【且該違規情節輕微,也難認有必須受保護高度社會公益】
法官前面講的都還合理,後面這段則是畫蛇添足,明顯是受「微罪不罰」的立法條文影響,又把交通違規限縮檢舉的精神搬出來膜拜
On9ccc

微罪不罰? 倒是落實 不是單開出來了 走官司浪費生命時間金錢

2026-11-08 13:18
你有矛,我有盾!
官對官、都有理!
過猶不及,就不會鬧上法院!
為什麼只能全部成立開罰或全部不成立撤銷,非要二選一不可?
違規屬實的話,相同違規象徵性開罰一件以資警惕不是比較合理嗎?
pyrite

我比較贊成這樣,因違規是事實罰1張,但其餘16張因不符合比例原則撤銷。

2026-11-08 14:58
甚麼叫做惡意檢舉?

惡意檢舉

那到底有沒有違規事實?

惡意檢舉那違規就不算違規了?


這麼智障的判決也寫得出來?


都能當到法官了會不知道?


這中間沒有圖利你信?
這種人讓我想到
最討厭台灣人的一個駕駛習慣
就是進停車場後就覺得無所謂不打方向燈
跟人家停車場交會時,根本沒人知道你要左轉右轉還直走

這種差不多先生的心態真的永遠改不了
這不算侵犯隱私嗎???

這監控器不是公家的,
要是我的話,早就想方法搞壞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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