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rmesParis wrote:店門口馬路就是店老闆...(恕刪) 支持合法停車,看看那鐵皮屋,不知合法還是違建? 再看看鐵門上寫著車庫,有無申請合法使用?行政法院判例:以「行人與基礎進出」為限,不保障私車出入。實務上多個行政法院(例如常見的車庫前白線違停訴訟)在審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5款(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時,法官的認定標準極為嚴格:保障對象是「人」的通行,而非屋主「車輛」的便利許多判例指出,如果他人車輛停放後,屋主、行人、機車、甚至救災人員仍有空間可以自由步行進出大門,僅僅是造成屋主「自己的汽車無法開出車庫」,這在法律上並不必然構成「顯有妨礙通行」。同理,人家車停在店門口,也沒影響客人進出做生意啊!公權力不介入私人車庫的便利性:法院認為,馬路是公共財。如果地上畫的是白線,代表該處允許公眾停車。屋主不能主張「因為別人的車停在白線上,導致我車庫裡的車開不出來,所以別人就違規」。只要現場還留有供「人」通行的空間,這條處罰條例就不能無限擴大解釋來幫屋主「保證車庫車輛進出順暢」。
雖然車輛留下了行人通過的空間,但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即屬違規。只要該車輛擋住住家、店面或車庫的出入口,導致原本可以進出的汽機車完全無法通行,即使現場沒有劃設紅黃線,警方到場認定妨礙通行後,依然可以依法開單並執行拖吊。警方到場後的具體處理流程與判定標準如下:1. 警方的處理程序查聯車主: 警察到場後,通常會先透過車牌號碼查詢車籍資料,主動打電話通知車主前來移車。依法取締: 若聯絡不上車主,或車主拒絕移車,警方就會依法開立新臺幣 600 元至 1,200 元 的罰鍰,並直接隨車呼叫公有拖吊車進行移置。2. 能否拖吊的關鍵「判定標準」「顯有妨礙通行」在法律上屬於不確定法律概念,現場員警擁有實質的裁量權: 一定會受理(開單/拖吊): 該處是合法登記的車庫,或門口進出的是汽機車,而違停導致車輛完全被卡死動彈不得。可能只開單或不處理: 若您的門口純粹只供行人進出(例如公寓大門、無車庫的一般住宅),且違停確實已經留下了行人通行空間,員警可能會判定「未達顯有妨礙車輛通行」的程度,此時可能僅會進行勸導、開單而不執行拖吊。主要看該車庫是不是有合法申請,且真的有車出入,像是我個人的住家一樓就是車庫且真的停車出入,有次出門上班就是被他人車輛擋住門口無法出門上班,就可以請警察來通知車主移車,雖然有點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