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女子小美(化名)去年5月間將車子停放在高雄市前金區某路口,因旁邊還有停放機車,而被警方認定違規併排停車,挨罰2400元。不過,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認為,水溝蓋不算「車道」,最終裁定撤銷原處分。
判決書中記載,小美去年5月間將一輛小客車停放在高雄市前金區光復三街與河東路口,被警員認定有「併排停車」的違規行為,事後收到一張2400元罰鍰的罰單。
小美不滿挨罰,決定提出行政訴訟,她主張,當時車子旁邊停放的機車位置是大樓的水溝蓋,非停車格或有劃線區域,違規併排的車輛應該是機車,與她無關,況且依法規定水溝蓋上禁止停車,警員明明可以拖吊,當下卻沒有做出正確判斷。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表示,經查閱內政部頒布的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第二章「道路橫斷面設計」內容可知,市區道路橫斷面的構成包含車道、人行道、路肩、交通島、路邊停車帶、公共設施帶、排水設施、地下管線等設施,也就是說,溝渠屬於排水設施,和車道是不同的組成設施,所以難認停在水溝蓋上的機車是停在「車道」上。
再者,法官指出,併排停車的構成是2輛以上車輛同時在車道範圍併排停放,既然機車不是停放在車道上,小美將車子停在機車旁邊,是否屬於併排停車顯然有疑,高雄市政府交通局的裁處尚嫌速斷。
最終,法官認為原處分不符合法律規定,裁定撤銷。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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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找出相關規定
水溝加蓋是為了行車安全
不等於延伸車道
觀念正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