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nsport1983 wrote:四輪大爺:我酒駕你2輪賤民要自己閃啊!汽車就是殺人的工具
norifan wrote:這種垃圾不該判死刑嗎?這是不特定故意殺人耶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之3條,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你覺得法官會判幾年.更不用說台灣關一半刑期就可以假釋
他不是大白天就喝成這樣,他是喝了一晚到早上
不用想那麼多 wrote:支持改刑法,酒駕、毒駕、超速40公里,事故致人於死,從過失殺人改故意殺人法律要先改,不然法官怎麼判?
junsport1983 wrote:台中23歲男酒駕 騎士1死1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