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這個是我在台北市市長信箱詢問後,一禮拜後回覆的文。

關於改裝排氣管之處罰係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1項2款「除頭燈以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惟依內政部警政署95年函示,對於「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警察機關才能逕予舉發。據此,關於「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因警察機關非熟諳車輛結構設計之專業人員,為審慎起見,取締上述違規,宜由監理人員憑其職權與專業認定,以免衍生不必要爭議。本局除持續督屬加強執法外,每月均配合監理人員執行聯合稽查,認定影響行車安全始予以舉發。
↑這就是警察為啥不太敢抓的原因

經統計,本局97年1-7月份取締改裝排氣管暨消音器製造噪音違規共計311件,仍持續請各單位加強執法;另為遏止此一歪風,業於97年2月26日訂頒「取締機車改裝排氣管消音器製造噪音作業流程」函請各單位加強執法,並檢具相關資料、相片,移請管轄監理機關實施臨時檢驗,以維道路交通安全。97年3至7月份除已函請各該管監理機關計131件外,仍飭屬持續辦理。
另於97年2月29日業已函請內政部警政署建議交通部修法,增訂「排氣管、消音器設備應作用正常、完好,排放空氣符合管制規定及排氣管後方出口應向下。」使本項法規更臻完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