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陣子因故必須開車載家人到某地,停車場承攬的是城市車旅,以1小時作為計費單位。
前次前往大約是兩個多月的事吧!這次前往發現,停車費漲價50%,本來是不以為意,只有進場時曾在出入口瞄了一下手錶看時間,出場時卻發現,只超過不到10分鐘就多收1個小時的費用,彷彿鼓勵大家超過幾分鐘乾脆在停車場多待一個小時的意思。
請問是只要城市車旅承攬的停車場,都是這樣玩嗎?
答案是:在「第一個小時內」合法,但「第二個小時起」違法。
根據交通部頒布的《路外停車場租用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規定,停車場的計費時間點有非常明確的法律界線:
## 一、 關鍵差別在於「第幾個小時」
* 第一個小時內(合法):
法規規定,停車時數「未滿 1 小時者,得以 1 小時計」。因此,不論你是停 11 分鐘、20 分鐘還是 50 分鐘,業者在第一個小時直接收 1 小時的費用是符合法規的。
* 第二個小時起(違法):
只要停車超過 1 小時,超過的時間就必須嚴格按比例或以「半小時」為單位計算。
* 舉例:如果你總共停了 1 小時又 10 分鐘,業者不能直接算 2 小時。超過的那 10 分鐘(未滿 30 分鐘),法律規定只能加收「半小時」的費用(總共算 1.5 小時)。
## 二、 常見的收費陷阱與例外
1. 進場免費緩衝期:許多停車場標榜「前 10~15 分鐘免費」,指的是你進去繞一圈沒位子,在時限內出來不收費。但只要你一超過這個緩衝期,計費時間就會從進場那一刻開始算(等於停了 11 分鐘),此時就會回到「未滿 1 小時以 1 小時計」的規則。
2. 消保官開罰案例:若車主停車超過 1 小時以上,民營停車場對於「超過的未滿半小時」仍強行收取 1 小時費用,主管機關可依《停車場法》第 37 條處以 新臺幣 3,000 元至 15,000 元 罰鍰。
## 三、 如何自救或檢舉?
如果你遇到了停車超過 1 小時,但後續未滿半小時卻被抓著收 1 小時費用的惡意超收狀況:
* 保留憑證:務必留下停車發票、明細(印有進出場時間)。
* 線上檢舉:可至 1999 市民專線 或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全球資訊網 提出申訴與檢舉。
雙面浪人 wrote:
消保官開罰案例:若車主停車超過 1 小時以上,民營停車場對於「超過的未滿半小時」仍強行收取 1 小時費用,主管機關可依《停車場法》第 37 條處以 新臺幣 3,000 元至 15,000 元 罰鍰。
我是不確定這個規範是不是適用所有停車場,因為停車場確實明白的標示收費是每小時計費,就只差沒寫超出多久會多收一個小時。
那時我停了60幾分鐘,繳費機出單時才知道原來差幾分鐘也會收足1個小時費用。
如果當時出單多收半小時停車費,那的確如您所說也還不至於覺得誇張,會感到意外也是因為當時並沒有心理準備會60幾分鐘就收費2個小時,似乎是我事前太主觀認為那幾分鐘應該不至於會收費,沒想到還真的會收。
皮卡思樂冰 wrote:
超過不到10分鐘就多收1個小時的費用,彷彿鼓勵大家超過幾分鐘乾脆在停車場多待一個小時的意思
買賣是你情我願
入口寫明各種收費規則, 200/小時 50/30分鐘 40/15分鐘
停車費計算,都是採無條件進位。
同意就進去,不同意就不進去。
停一小時10分鐘,你願意在車內空等40分到1小時50分鐘,也是你的自由

嫌貴就換便宜的
至於要寫多少,這是市場決定的。 寫 200/小時,都能停滿,廠商為什麼要改?
如果都停不滿,或別人都寫 50/30分鐘,那他自然會被市場教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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