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罰單設有 KPI(績效目標)在法律與憲法層次上確實存在巨大爭議。
交通罰單有KPI值這種作法被批評有違憲之虞,主要涉及以下兩個核心原因:
「比例原則」與「正當法律程序」:憲法要求執法必須是為了維護公共秩序,手段應具備必要性。
若基層員警背負罰單件數的 KPI,執法目的容易從「防制危害與交通安全」本末倒置變為「衝刺件數」,導致濫開罰單或為了績效而執法,侵害人民的基本權利。
破壞「依法行政」與「客觀公正義務」:行政機關應處於中立客觀的地位,依法律規定處罰違規。
若將罰單數量列為考績指標,等同鼓勵或強迫員警違背客觀性去尋找處罰對象,等同預設立場,違反行政法的公正原則。
雖然政府主管機關常對外表示,這類目標僅是「防制交通事故的參考值」或「執法能量的展現」,並非處罰的業績指標,但實務上常常被解讀為變相的業績壓力,引發外界強烈質疑。
對於有爭議的罰單,民眾皆可透過法定的申訴管道(如向各區交通事件裁決所申訴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來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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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美國針對交通罰單與警察KPI制度的具體處理方式:
1. 聯邦憲法層面雖然美國憲法保障正當程序(Due Process),但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 Whren v. United States (1996) 案中確立了原則:只要警察攔檢與開單具備合理的「合理懷疑(Probable Cause)」或違規事實,該張罰單就具有合法性,員警開單的主觀動機或內部績效壓力在法律上是無關的。
2. 州法律直接禁止配額制(Quota Laws)雖然聯邦憲法未全面禁止,但美國許多州已透過州議會立法,明文禁止或嚴格限制執法單位設定交通罰單的「配額(Ticket Quotas)」。
明確禁止的州:例如加州、德州、伊利諾州、俄亥俄州及羅德島州等,均有州法明文規定警察局不得要求員警達到特定的開單數量。
違法處罰:若地方政府或警察局違反規定實施配額制,將面臨勞工申訴、內部調查或被揭發後裁罰。
3. 地方訴訟與政府敗訴案例雖然沒有單一的憲法判例全面推翻KPI,但美國基層法院與勞資仲裁已有多起判決和天價和解案
認定強加罰單配額的行政作為違法:勞資糾紛與吹哨者訴訟:加州惠提爾市(Whittier)與洛杉磯警察局(LAPD)等機關,曾因強制執行隱性或顯性的開單績效,遭到內部員警提告,最終分別付出高達數百萬美元的和解金。
(中華民國的警察誰要率先發難出來糾正?告上法院???
將可以跟美國員警一樣領大筆和解金,就可以直接退休了。 )
剝奪正當程序(憲法第十四修正案):在極端的案例中(如密蘇里州弗格森市案),美國司法部(DOJ)調查發現地方政府利用交通罰單作為不當營利工具,導致法庭系統淪為斂財機關。
此類將執法工具化以獲取市政收入的做法,被認定嚴重違反憲法第十四修正案的「正當程序」與「平等保護」要求。
但各州法律普遍透過行政法規或勞動法直接封殺開單配額制,且若地方政府為追求罰金收入而侵犯民眾權利,則會觸犯聯邦憲法。
雖然這是美國法律
但中華民國呢? 寬鬆到連民眾檢舉的影片都可以直接拿來開罰
實在是有夠荒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