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分析~這算是意外,神A駕駛應沒料想到後方的車(原PO)短時間快速變換車道(也可能是從內線一路超車到外線),而原PO要這樣快速變換車道及超車就要非常注意鄰車動態,在一發現神A打方向燈時就該馬上按喇叭示警,這邊我就不會說是神A一打燈就想轉,因為他也可能注意右側一段時間了才這麼有把握(當然也不排除他什麼都沒看),所以原PO開車要再聰明一點
葉梓楓 wrote:兇手是這隻內線龜~牠...(恕刪) 這說法 比較符合 因果關係喔。因為超車道(內側)的車子,好像有要右切。阻擋到後面來車。中線的白色車,說切就切。不減速,或是超速。應該撞下去。這種在人家匝道,匯入的地方,變換車道,不可取。從後面的影片看來,黑色車 繼續龜在內側。超車道。台灣很多人,在國道開車都這樣。
Xantia_L wrote:雖然是違規壓線,但是...這個這案怎麼看.....國道一號 彰化路段。前方白車鬼切.....拍攝車輛。緊急迴避.....怎麼內側變成慢車道。不知國道高速公路上,有無劃設 雙白線的可能。禁止變換車道。謝謝。(恕刪) 沒辦法, 這是路權問題 ,發生路權衝突問題又回到法律授予的『路權』 Vorfahrt Right of Way 範圍在那裏?如果都遵守"路權", 行駛在法律授權的「路權範圍」內,各走個的, 才不會有驚險畫面每台車只被法律分配到一小段的車道 , 法律分配範圍之外的, 是別人的路權!法規有沒有避免此種"撞況"的規定 ? 有, 當然有安全規則第 94 條第 3 項:「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此『必要之的安全措施』是一種不確定的法律概念。在此 關於"安全措施" 為何? 必須透過法條"釋義"來達成。先由 "文義解釋"來看法條的文字,再通過"立法的目的"為何?來闡釋。保持『避免事故發生』反應距離的措施存在嗎 ? 得否預見及迴避?法規如何劃分『避免事故發生』之「反應距離」 ? 路權 !所謂的安全措施,應指一切足以與車前的事物或兩側併行車輛,保持能在合理範圍內採取避免事故發生反應距離的措施,並非由駕駛人自己主觀認定某特定的措施是否能達到安全目的,亦非由駕駛人多會開車?多會閃躲?能自行決定所謂的「安全」?此合理範圍內採取避免事故發生的反應距離, 就是『路權 範圍』,法律所授權的道路空間使用權利分配 , 被法律授權能使用多寬?多長?多高?多少時間?的三度車道空間但是當三度車道空間不足夠裝下所有的車時, 就只能利用四度空間"時間差", 誰使用前一段時間,誰使用後一段時間, 來錯開雙方因此,路權 也就是 道路使用時間 的前後次序 , 也就"禮讓"Give Way的次序 , 而非相反的爭權法規明文規定, 在路口 以"時間差" 錯開雙方 (保持時間車距) 在下面這一條有寫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94 條第 1 項第 1 款 ,明定 行車管制號誌,以時間更迭方式,分派不同方向交通之行進路權路權是什麼 ? 以時間更迭方式,分派不同方向交通之行進時間更迭 是在分配第四空間的使用道路時間 , 誰優先使用前一段時間, 誰停等來錯開雙方,避免衝突撞在一起問題是台灣永遠誤解"路權", 老是出現《爭路權》這種完全違反交通運作的奇怪的說法?完全是東非大草原的生存模式 , 依照 叢林法則 ?以為"路權"是在道路上衝鋒陷陣搶地盤, 誰開得快?誰先佔到位?就以為擁有了權利 ?一開始的畫面(1) 內/ 中車道 這兩台車 併駛法規會設計成把內/中車道堵死 , 讓後面的車都過不去, 形成『車群』嗎 ?法規對於 『車道之使用』有沒有指定/分配/排序 ? 有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 8 條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二、大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限5標誌)行駛於內側車道。高管規則 8-1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應依 表示 強制性 ! 『車道之使用』此種能否使用車道之權利 ,法律沒有授予主管機關裁量權, 必須依據法律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4-2 : 駕駛人駕駛車輛、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法諺 『法律明示其一, 排除其它" expressio unius est exclusio alterius』,意指法律條文明確列舉某事項時,就意味了排除未列舉的類似事項,是解釋法律用語和範圍時的常見原則 。「省略規定之事項應認為有意省略」(Casus omissus proomisso habendos est)即未被法律條文明確列舉之事項 , 即非法律效力所含括高管規則 8-1條文明確列舉『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而我國根本沒有 但書內容之 《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種標誌,未列舉的類似事項非法律效力所含括!意即 屬於無設置者的但書, 對於 其車道之使用, 無法律效力 ! 但書無關路權 !8-1-3但書 "最高速限"是什麼 ? 是 限制 !法律 明確性原則依大法官釋字第545號、第702號解釋 ,若法律規定過於晦澀、定義不明,使人民無法預知行為後果,將可能被認定違憲。行政行為若內容不明確,亦違反行政程序法第5條,嚴重者可能導致行政處分無效。依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85最高速限標誌「限5」,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最高速限標誌「限5」是依限行駛的限制 , 不是授權去使用車道的授權行駛 !依法 , 限制做什麼怎麼會是路權?非車道之使用!不成為佔用車道 的藉口大法官釋字第726 號解釋 ... "適用但書必先適用本文"適用但書(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項限制之前, 必先適用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取得車道使用權利"速限"只能是無條件遵守義務 , 那來自選"速限"?何來 用路人自行認定"最高速限"這種錯誤"?再看"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第十條 在車行道上之位置每一車輛之駕駛人應於情況許可範圍內使其車輛靠近順行方向車行道之邊沿 。"維也納道交公約" 是外國法律嗎 ? 不是喔,我國有簽 , 是締約國簽名的 Liu Chiech 劉鍇, 是中華民國駐聯合國常任代表 December 19 ,1969"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文件上是有"中文正體漢字"的 "秉本國政府正式授予之權",謹簽字於本公約 ,以昭信守。"維也納道交公約" 第三條 締約國之義務 , 就有要求 , 締約國應採適當措施確保其領土內之"現行道路規則在實質上符合本公約第貳章(道路規則)之規定。邊沿 edge 在車行道Carriageway 的右邊這就是行車儘量靠右的條文大法官釋字第 329 號 解釋文, 依上述規定所締結之條約(公約),其位階同於法律。中華民國交通部公路總局 表示 , "依據 " 聯合國道路交通公約官方回應想要國際駕照時 , 公約就出現了, 說到行車靠右KEEP Right 公約就變成外國法規 ?安全規則總應該是本國法規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8 條汽車在同向二車道以上之道路(車道數計算,不含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慢車道),除應依標誌或標線之指示行駛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二、小型汽車內外側車道均可行駛,行駛速度較慢時,應在外側車道行駛,但不得任意變換車道行駛。較慢是比較車速 應表強制 , 不存在自選車道?自我裁量車道?內車道的黑車速度較慢, 比中線車還要慢 , 它的路權在那一條車道? 應在外側車道行駛依據我國"超車道"法律及法規命令,內側車道上那台黑車, 未對中線車道超車而是併駛, 之後甚至被超越過去,黑車並無超車道路權, 無使用內側車道的權利, 必須離開, 才不會塞住這條對調快車與慢車,互換前後位置的左側繞道。不知道一台必須離開這條車道的車, 車不在這條車道上,要如何在無路權的車道上跑出什麼最高速限 ?這是所有使用道路者的公益 , 依法律分配使用車道, 不應淪為個人佔用因此,黑車違反"超車道"路權適用 處罰條例33-1-3:未依(超車道)規定行駛(內側)車道中線車道路權 ? 標誌沒寫 ,無法應依標誌, 依據法條8-1-1所述 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8-1-1 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中線車道)超越前車。中線 白車 右邊可有車可以超越 ? 能依照法規 暫時利用 ? 沒有, 路權範圍內 無車可超越路權範圍 為何 ?所謂「路權」之範圍,←法規給予每台車使用的範圍 在那裏?依據道路設計原理及交通法規應定義為:「左右以車道範圍為限(處罰條例45條2款、4款、12款)依高管規則2:所有的"車行道 (Carriageway)" 劃成一個一個的車道 , 每個車道都給予"名稱", 以"車道線" 劃分範圍。高管規則 9 :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不得有下列行為:一、跨行車道、迴轉、倒車或逆向行駛。(路權不得跨出車道外)依法, 左右方向的路權範圍 以車道為限 ! 不能任意侵入它人的車道 !前方以該車最短停車視距(公路路線設計規範第3.3節)或安全跟車距離(處罰條例58條1款)為限;高管規則6: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狀況下,依下列規定: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車速110km最小車距55m)。高管規則6第二項/ 安全規則第 94 條 規定....,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如果有其它車輛侵入這個範圍? 就煞不住了! 因此 , 這是法規指定供該車"煞停"專用的使用空間 。法規不是只有要求"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 另一方面 法規 同時也規定有能煞停的"路權範圍",來讓車輛"煞停" 。後方則以車身尾部為限。每台車只分配到一小段的車道使用時間及車道使用空間 , 法律分配範圍之外的, 是別人的路權!中線 白車 右邊可有車可以超越 ? 能依照法規 暫時利用嗎? 沒有, 路權範圍內 無車可超越, 也應該行駛外側車道(2)中線車減速煞車燈亮了代表前方車也降速了 , 於是 中線白車 那裏有縫那裏鑽 , 內車道無空隙, 所以往外側車道鑽(3)車距只有二條車道線 ?前方路權範圍以該車最短停車視距(公路路線設計規範第3.3節)或安全跟車距離(處罰條例58條1款)為限;高管規則6: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狀況下,依下列規定: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車速110km最小車距55m)。法規規定有能煞停的"路權範圍",來讓車輛"煞停" 。高管規則6第二項/ 安全規則第 94 條 規定....,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如果有其它車輛侵入這個範圍? 就煞不住了拍攝車 進去它人的『安全車距』之內 , 這違反路權了 !是將前車置入自己的安全車距 內 ? 把前車當成自己的緩衝墊 ?(4)外車道前車亮了右方向燈表示 這台前車本來在中線 , 因為中線車速慢下來才轉往外車道前方白車也接續亮方向燈, 轉往外側車道但拍攝車已經搶先擠進外車道 , 但該位置是在前方白車 B 柱的死角上前方白車 有做 Shoulder check 嗎 ? 沒有轉頭去看向B柱方向, 所以沒有發現拍攝車為了閃前方中線轉外車道的白車, 拍攝車跨過雙白線擠進了加速車道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 11 條汽車在行駛途中,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號誌指示,並不得有下列情形:一、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二、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三、未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四、駛離主線車道未依序排隊,插入正在連貫駛出主線之汽車中間。拍攝車在中線變換到外車道 , 要超越前方中線白車 , 依高管規則11: 應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要走內側超車道超車 ! 不是走外側車道超車 , 拍攝車走錯車道適用 處罰條例33-1-3 未依(超車道)規定行駛車道高管規則9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不得有下列行為:四、由主線車道變換車道至加速車道、減速車道、輔助車道或爬坡道超越前車。依法無安全車距, 本來就不能變換車道 , 只要有路權概念, 不能侵入它人路權範圍, 必然要行駛到安全車距之外才能變換車道, 知道路權範圍在那裏?就不必劃雙白線(5)但是匝道上來了一排車 , 即將進入外側車道外車道雖然暫時有空間 , 等這6台匝道上的車進來後 , 外側車道必然降速閃方向燈的外車道的前車, 中線轉外車道的白車 及 拍攝車 不約而同 一起去擠外車道 會是正確的選擇嗎?預測匝道車進入外車道 , 這三台車 維持在中線 , 反而能減少車流擾動這些車都去擠外車道,必然會發生外車道車距縮小, 必然密度增加, 如此加速又急煞去進入外車道, 必然產生巨大速差(V2-V1<0)=-a負值加速度, 進而引發衝擊波基於人性的自私 , 當然都是以個人私心出發在開車, 這可以預測讓原本穩定跟車的固定車距 發生了"縮小"整體車流將會呈現 前方 車距大←→中間車距小 ←→後方 車距大整列車流的前段與後段是未被壓縮的彈簧, 而中間是被壓縮的彈簧兩者壓縮比不同 , 產生 "震盪幅度"手風琴效應Accordion effect(彈簧效應、摺疊效應、橡皮筋效應和弦不穩定性)就發生了如果上述幾台車都遵守 路權 , 即遵守法規上的白紙黑字 , 這些車流擾動 都不會發生交通法規 有正面表述的規則 , 也有負面表述的罰則上位的法律的設計是在針對正面表述的"路權", 在保持交通流通之下維持安全,避免碰撞到了下級執法機關 及 用路人 ? 卻只關心負面表述的罰則? 罰不罰得到 ? 不罰就為所欲為了 !正面表述的規則 是要求用路人遵守這些規則是行為違反了這些規則 , 才會引用 "罰則"(表列出錯誤的行為)加以處罰台灣相反, 當閃避過法條罰不到而沾沾自喜, 變成法律寫什麼不重要 ?執法機關罰不罰才重要?當然就不必守法因為 其它交通先進國家是先有"規則"! 先告之應遵守行車規則是那些 , 先把規則拿出來講, 若違反了規則才會引用到罰則處罰台灣的次序是反過來 ?我國在上位的『法律』層級的交通法規是只有"罰則"而沒有規則只有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是三讀通過的 "法律"處罰是在上面位階的喔 !先後次序是顛倒的 !其它交通規則都是次一級, 低一階的, 由罰則再去授權的 法規命令 ?這造成 重罰則 而輕規則因為罰則優位在前面, 那麼次一級的"規則"在講什麼? 沒人管 , 於是養成民眾以為不罰?罰不到就是對的?閃躲了"罰則",沒罰到就沾沾自喜? 怎麼還會去守規則呢?臺灣完全丟掉路權 ! 交通怎麼會不亂
這個影片剛好說明了 右側超車的風險不過相信內線路塞都還是會堅持要占用內側超車道 堵塞後方車流了不起嗆一句 你不會從右邊自己超過去喔, 完全忽視右側超車的風險. 而無視他們自己本身就是製造右側超車的最大根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