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崑福/綜合報導
蔡姓女子駕車行經國道1號南下92公里處時,因變換車道被民眾檢舉未保持安全距離,遭裁罰新台幣3300元。蔡女不服處分提起行政訴訟,主張已打方向燈並確認車距才切換車道。但法院勘驗其行車影像後認定,該車與後方車輛距離明顯不足,已影響他車行駛安全,確實違反高速公路變換車道規定,因此判決駁回訴訟。
判決指出,蔡女於2024年12月6日晚間9時23分許,駕駛自小客車行經國道1號南向路段,從中線車道切換至外側車道時,未與後方車輛保持足夠安全距離。該行為被後方車輛行車紀錄器拍下並提出檢舉,警方據此開立告發處罰。
蔡女在訴訟中主張,當時路段車流量大,車速已降至約每小時60公里,她準備前往新竹交流道下交流道,因此提前打右方向燈並觀察外側車道情況,確認有空間後才逐步切換車道,過程中並未突然或快速切換,也沒有影響後車行駛安全。
不過法院勘驗行車影像後指出,畫面顯示蔡女車輛自中線車道向右變換至外側車道時,與後方車輛距離不到一組車道線距離,而依當時車速推算,兩車應保持約30至35公尺的安全距離,蔡女明顯未達標準。此外,後方車輛為避免追撞,車速也由每小時約70公里降至57公里,顯示蔡女變換車道已影響他車行駛安全。
法院認為,高速公路行車時,駕駛人變換車道應先確認與其他車輛保持足夠安全距離,避免造成碰撞風險。蔡女雖表示已打方向燈並觀察路況,但實際變換車道時仍未保持安全距離,已違反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認定監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處3300元罰鍰並無違誤,判決駁回蔡女訴訟,並須負擔300元訴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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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三寶高速公路硬切插隊被檢舉
還敢告上法院討公道
臉皮厚度可以跟陸軍M1A2新坦克的陶瓷裝甲相比
這種危害其他人安全的違規檢舉
真的是夕鶴

法院也不是吃素的
再加300元訴訟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