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三重區三和路四段
2024.01.13
挨罰7200元罰鍰 , 吊扣駕照12個月, 被要求要上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駕駛指稱平常都在市場賣菜,不能開車對他造成巨大的影響,因此提起行政訴訟。
駕駛主張,案發在下午時段,陽光角度強烈,左轉時受到日光直射。加上行人穿著白色衣物,並低頭滑手機,造成反光效果,使得不易辨識,強調已經低速行駛,小心進入巷道,沒有「未注意行人」的情形,甚至主張行人是被嚇到跌倒,不是被撞到。對此法官不採納,駁回行政訴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為駕車行近路口行人穿越道時,本應注意該行人穿越道上是否有行人及其動態,以及劉女急診紀錄已記載「傷患為行人,被汽車壓到左腳掌後跌倒受傷」,「吊扣駕駛執照12個月」合於「必要性原則或侵害最小原則」,駁回訴訟,維持原裁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