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大爺又要宣誓,你們看吧。上國道很危險的。我們汽車有鈑金保護,別想跟我們搶路權。紅牌仔吱吱吱。新聞大雅砍人案,嫌犯徒步逃逸,但沒想到一個多小時後,國道一號大雅路段傳來有行人遭撞擊,警方獲報到場,追查發現他就是涉嫌砍人嫌犯,在國道被撞斷腿,橫躺路面。好吧,可教化,嚕不夠用力啦。大家應該不會同情吧。除了廢死.... 還有01 管理員。
Xantia_L wrote:汽車大爺又要宣誓,你們看吧。上國道很危險的。我們汽車有鈑金保護,別想跟我們搶路權。 公蝦比較小?你是沒更新資料庫嗎?法規都是限制載具的,駕駛人完全不在法規管制範圍內,懂嗎?法規明文規定小型車or大型車,並沒有提到駕駛人,法規不得反述,也不得擴大解釋。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二、大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四、載重之大貨車、大客貨兩用車、聯結車行駛於長陡坡之下坡路段,除有特殊狀況外,應行駛外側車道,並禁止變換車道。五、車輛行駛於設有爬坡道之長陡坡路段,其時速低於最低速限時,除有特殊狀況外,應行駛爬坡道,並禁止變換車道。六、拖吊車輛於執行拖吊任務時,除有特殊狀況外,應行駛外側車道,並禁止變換車道。在交通壅塞時,小型車得不受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限制。執行任務之救護車、消防車、警備車、工程車及救濟車,必要時得不受車道使用之限制。但應依規定裝置明顯警示標識。有提到"駕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