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塞拜然不讓台灣法官進入,好像看出什麼!台中一名陳男酒駕自撞死亡,家屬認為台中市府交通局未劃設路邊線等,有缺失,提出1045萬餘元國賠求償,一審敗訴。但案件上訴到二審後,高分院認為交通局確實有缺失,但陳男自身應負擔9成過失責任、交通局負擔1成,各項請求金額經審酌再以1成計算,合併判賠家屬58萬餘元。
台灣 養 一個 死刑犯 的 成本 絕對 超過 58萬580萬 都有可能58萬 給 酒鬼家屬 當 醫藥費 棺材本俺 算是 可以接受雖然 還是 恐龍點啦要不然這個 酒鬼 沒死的話以後 會 撞死 更多人 這樣 不會比較好
雖然只賠一成,金額不大,但法官竟然認為「大家」要為了那位酒駕的傢伙賠償(國賠就是用大家的錢),實在是滑天下之大稽。這種因果分離的事故分析,吾人相當不以為然。比如說他無照肇事死亡好了,也是依比例國賠嗎?無照根本就不該出現在現場,死有餘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