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最近發現,被檢舉交通違規,連去除個資及第三人權益的影片都拿不到。跟機關交手後,實際遇到是各單位互踢皮球。
1.警方(內政部管轄)說已經給監理站了,去跟監理站要。
2.監理站(交通部管轄)雖然有收到影片,但警方沒說可以給當事人
3.法務部的法令解釋說可以跟各機關依法索取
跟警方、監理單位申請後,得到回覆說「可以現場看」。但不給複製、如何帶去事務所給律師看?或送交第三方公信單位分析?
這樣民眾要確認及在有利的狀況下申訴、打行政訴訟?要怎麼自保?
而這幾天也有報導「警方竄改罰單被判刑」的新聞
我發起了公共政策提案,希望政府能改進制度:
📹 民眾能複製取得去除個資、及去除識別化第三人的影片
⚖️ 保障申訴與訴訟防禦權
👮 警方、監理單位要有統一申請複製流程SOP
每個人都可能有一天被誤拍、被誤罰。
幫我一起附議👉
姓名欄位,政策提案系統沒要求填寫真實姓名
提案附議網址如下:
https://join.gov.tw/idea/detail/dffd27ef-917e-4ce8-8b79-07df12d80dd1
依據文獻如下
一、法院判決節錄在68樓
二、相關機關申請辦法節錄在84樓
三、法務部相關回函:
按檔案法第 17 條規定:「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各機關非有法律依據不得拒絕。」、政府資訊公開法( 以下簡稱政資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 中華民國設籍之國民及其所設立之本國法人、團體,得依本法規定申請政府機關提供政府資訊。」又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第 1 項規定: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 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上開 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第 1 項係規範特定之行政程序中當事人或利害 關係人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卷宗 之程序規定,並應於行政程序進行中及行政程序終結後法定救濟期間 經過前(下稱行政程序進行中)為之。是以,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如 於行政程序進行中,得依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規定申請閱覽或複印有 關資料或卷宗;如非行政程序進行中之申請閱覽卷宗,則視所申請之 政府資訊是否為檔案,分別適用檔案法或政資法之規定(本部 113 年 4 月 9 日法律字第 11303504550 號函參照)。
黃莫言 wrote:
我最近發現,被檢舉交...(恕刪)
首先要告發附上影片規定須遵守才能生效這是需要成本的喔,
檢舉交通違規影片應透過官方線上檢舉平台或寄送光碟等方式,並需附上包含時間浮水印、能清楚辨識車牌、違規事實與地點背景的原始影片。 若為動態違規(如闖紅燈),應提供影片或至少兩張連續照片;若為靜態違規(如違停),需能證明停車時間(例如超過三分鐘)。 檢舉時需詳載違規地點、日期、時間、車牌等資訊,並請注意檢舉必須在違規發生後七天內提出。
其次不同縣市對調閱規定不同要看違規發生在哪個縣市內喔,
關於線上調閱:部分縣市警察局(如雙北、台中、台南、高雄)的交通違規便民服務網提供線上調閱「逕行舉發」(包含民眾檢舉)案件的採證照片或影片連結。
最後奉勸車主守法守紀開車既然違規就要負起應該的責任。
內文搜尋
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