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太平區,引發熱議的【右側超車罰單】,案例分享解析

先看紅單
台中市太平區,引發熱議的【右側超車罰單】,案例分享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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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地點 GOOGLE地圖
台中市太平區中山路一段36號

台中市太平區,引發熱議的【右側超車罰單】,案例分享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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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能找到最新的行政令函是這個
交通部 107.08.03. 交路字第1075009824號函
以下開始講解該函
(一)講述只有1個車道、超車行為認定
僅有1車道
(車道數計算,不含車種專用車道 、機車優先道及慢車道)
舉例
後車跨越行車分向線(跨越黃虛線)超越前車
或是
同車道 超越前車
就是第47條的超車行為

(二)講述只有2個車道
車輛變換車道超越前方車輛,係屬變換車道,非屬超車行為
(三)講述只有2個車道、汽車或大重
汽車或大型重型機車變換車道至慢車道超越前方車輛,係屬變換車道,非屬超車行為。
(四)為避免車輛違規
建請各道路主管機關重新檢視及檢討該標線劃設之合理性,及評估是否改繪為分向限制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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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結論
該案件蠻清楚的,就是違規的右側超車
而且罰的條例很清楚寫到只有一車道

道交第47條的超車定義
台中市太平區,引發熱議的【右側超車罰單】,案例分享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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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份還有分享一個沒允許就超車被開單
(站內討論8萬人瀏覽)
47-1-4未經前行車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即行超車。

站內連結,案例自己看,不占用版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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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局超車行為文字解說

台中市太平區,引發熱議的【右側超車罰單】,案例分享解析

超車是指在同車道行駛的前後車輛,後車變更行進路線,由前車的側方通過、超前之後,再駛入原車道內繼續行駛的駕駛行為。

(這是文字解說沒有任何法律效果)第47條那個才有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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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超車定義要用拿去用
(下方這個不定期更新)


‼️超車定義‼️20250907
✅道交條例的超車有3種
✅主要都是適用第47條

一、【第47條的超車】一般路面的超車
47-2前項所稱超車,指汽車於同向或雙向
僅有一車道超越前車之行為
⚠️該定義為112年4月修法
⚠️只有1車道、超越前車之行為
⚠️主要都是說這條


二、【第33條的超車】國道超車
33-1-7違規超車或跨行車道。
33-2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此條未針對"超車行為"定義

三、【第54條的超車】平交道的超車
54-1-3在鐵路平交道超車
⚠️此條未針對"超車行為"定義

⚠️注意上述三種超車都不一樣
相關連結
超車沒被允許 https://pse.is/84bclf
台中右側超車案例 https://pse.is/84bcnj

======車道計算======
哪時才能用適用47條的超車?
你們方向只有1車道(快車道或混和車道)
✅給汽車行駛"共只有1車道"
✅或"雙向共2車道"
*關鍵字僅有一車道
(車道數計算,不含車種專用車道 、機車優先道及慢車道)
(注意這邊是說第47條的超車,別條的不要拿來亂套用)


======補充資料---行政院會議記錄======
行政院3791次會議記錄 112/2/24
民眾經常誤將變換車道超越前車,誤認右側超車
得知:雙向4線就不存在超車。

======補充資料---判決======
依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桃交簡字第868號刑事判決:若後車超越前車原因係因前車減速,而後車自然超越前車的現象也不算超車,即有法院判決認為「所謂的『超車』行為,關鍵應為『後車主動變更行駛』路線,欲超過前車,方屬之。如果是『前車主動變更路線』,甚或減速,造成後方依等速行駛之車輛因前車減速原因而自然超過前車,當非屬『超車』,自屬當然。」


注意有些法盲
會說什麼要同一車道
錯誤
法條是寫僅有一車道

不要落入陷阱
錯誤教學的詐騙中
2025-09-07 11:41 發佈
像多車道中的同車道右側超車五股分局就說看不出有任何違規(右邊是護欄沒車道)
林北檢舉達人 wrote:
先看紅單-事發地點 GOOGLE...(恕刪)


右側超車在台灣存在許多法律定義和實際案例的矛盾
以樓主舉的例子
在雙向兩車道路段
同一車道後方機車自前方汽車右側超越後變換行進路線至汽車前方
這是唯一可以確認違規右側超車的情況
但其他狀況都會有爭議

狀況一
同一車道多輛汽車依序行駛
後方機車由汽車右側超越持續行駛
未行駛至汽車前方也未插入連貫汽車中間
簡單的說就是機車鑽車縫的行為
目前多數法官認為因為機車未變換行駛路線至汽車前方
不符合超車定義
當然也不符合"右側超車", 定義為"超越"

狀況二
同一車道後方機車由前方機車右側超越
按交通法規也是右側超車
但機車行駛往往互相超越
且車道允許兩輛機車保持安全間距行駛
所以多數法官認為不符合"右側超車"

結論=>
目前右側超車並沒有明確的裁罰依據
有的警察開單 有的不開
申訴會告知依個案決定
上法院就要看法官認定
說白一點就是亂七八糟
lacuna0517 wrote:
結論=>
目前右側超車並沒有明確的裁罰依據
有的警察開單 有的不開
申訴會告知依個案決定
上法院就要看法官認定
說白一點就是亂七八糟


你打蠻多的我只看重點
沒錯

並沒有明確的裁罰依據
有的警察開單 有的不開
看分局 看承辦
林北檢舉達人 wrote:
並沒有明確的裁罰依據
有的警察開單 有的不開
看分局 看承辦

這問題本來就很XX
法規本就沒有明卻規定汽機車不能在同一車道並駛
除了"單車道(無分向線的車道, 通常為山路或鄉下小路)
如果法規允許機車車道分割
那機車在同車道像1樓的罰單那樣本就不應該算超車, 自然也沒有右側超車
像這種的是本人的話會上法院去跟法官爭
跟警察或監理所那些公務員爭是白費力氣
照開單員警的判斷,難道混合車道都不能並行,無論快慢車,只能一台接一台
路人39 wrote:
這問題本來就很XX法...(恕刪)


並非如此
法律有明文規定汽車不得於同一車道併駛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4 條
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不得任意以迫近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同一車道汽車, 無論汽車和汽車、汽車和機車、機車和機車
=> 除了超車外都不得併排行駛
也就是同一車道汽(機)車只有前後車關係, 而且必須保持安全距離
但根據這條也得知即使是同一車道, 後車是可以合法超越前車的
只是必須從前車左側超車

實際狀況是
同一車道你可以超越前車
但如果是右側超車或者超越時造成碰撞
後車負主要肇事責任
至於前車有沒有責任就要看法官認定
單車道, 不能右側超車
雙黃線也不能左線超車

依檢舉達人的規矩, 一隻烏龜在前, 後面就必須乖乖的跟著
lacuna0517 wrote:
並非如此
法律有明文規定汽車不得於同一車道併駛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4 條

道安規則94條並不是在講不能併駛, 你不可以自己延伸定義
那條是在講除非你準備要超車, 否則在同一車道應該要和前車保持安全距離, 換言之就是逼車條款
其對應的道交處罰條例是43-1-3, 同樣沒有提到併駛
道交處罰條例有提到併駛的是45-1-2, 有限制前提是在"單車道"
我國是道交處罰條例在先, 道安規則在後
因為只有規則沒有處罰規定那根本沒用
雖然超車一定會發生併駛, 但併駛不一定等於超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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