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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地點 GOOGLE地圖
台中市太平區中山路一段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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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能找到最新的行政令函是這個
交通部 107.08.03. 交路字第1075009824號函
以下開始講解該函
(一)講述只有1個車道、超車行為認定
僅有1車道
(車道數計算,不含車種專用車道 、機車優先道及慢車道)
舉例
後車跨越行車分向線(跨越黃虛線)超越前車
或是
同車道 超越前車
就是第47條的超車行為
(二)講述只有2個車道
車輛變換車道超越前方車輛,係屬變換車道,非屬超車行為
(三)講述只有2個車道、汽車或大重
汽車或大型重型機車變換車道至慢車道超越前方車輛,係屬變換車道,非屬超車行為。
(四)為避免車輛違規
建請各道路主管機關重新檢視及檢討該標線劃設之合理性,及評估是否改繪為分向限制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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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結論
該案件蠻清楚的,就是違規的右側超車
而且罰的條例很清楚寫到只有一車道
道交第47條的超車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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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份還有分享一個沒允許就超車被開單
(站內討論8萬人瀏覽)
47-1-4未經前行車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即行超車。
站內連結,案例自己看,不占用版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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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局超車行為文字解說

超車是指在同車道行駛的前後車輛,後車變更行進路線,由前車的側方通過、超前之後,再駛入原車道內繼續行駛的駕駛行為。
(這是文字解說沒有任何法律效果)第47條那個才有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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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超車定義要用拿去用
(下方這個不定期更新)
‼️超車定義‼️20250907
✅道交條例的超車有3種
✅主要都是適用第47條
一、【第47條的超車】一般路面的超車
47-2前項所稱超車,指汽車於同向或雙向
僅有一車道超越前車之行為
⚠️該定義為112年4月修法
⚠️只有1車道、超越前車之行為
⚠️主要都是說這條
—
二、【第33條的超車】國道超車
33-1-7違規超車或跨行車道。
33-2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此條未針對"超車行為"定義
—
三、【第54條的超車】平交道的超車
54-1-3在鐵路平交道超車
⚠️此條未針對"超車行為"定義
—
⚠️注意上述三種超車都不一樣
相關連結
超車沒被允許 https://pse.is/84bclf
台中右側超車案例 https://pse.is/84bcnj
======車道計算======
哪時才能用適用47條的超車?
你們方向只有1車道(快車道或混和車道)
✅給汽車行駛"共只有1車道"
✅或"雙向共2車道"
*關鍵字僅有一車道
(車道數計算,不含車種專用車道 、機車優先道及慢車道)
(注意這邊是說第47條的超車,別條的不要拿來亂套用)
======補充資料---行政院會議記錄======
行政院3791次會議記錄 112/2/24
民眾經常誤將變換車道超越前車,誤認右側超車
得知:雙向4線就不存在超車。
======補充資料---判決======
依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桃交簡字第868號刑事判決:若後車超越前車原因係因前車減速,而後車自然超越前車的現象也不算超車,即有法院判決認為「所謂的『超車』行為,關鍵應為『後車主動變更行駛』路線,欲超過前車,方屬之。如果是『前車主動變更路線』,甚或減速,造成後方依等速行駛之車輛因前車減速原因而自然超過前車,當非屬『超車』,自屬當然。」
注意有些法盲
會說什麼要同一車道
錯誤
法條是寫僅有一車道
不要落入陷阱
錯誤教學的詐騙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