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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燈沒打滿也要罰?】法院撤銷罰單揭露荒謬真相:當交通執法變成全民獵巫

🔻方向燈打了還不夠,得打滿全程才不算違規?民眾檢舉成了新時代的武器,交通秩序卻因此更亂了

【打燈沒打滿也要罰?】法院撤銷罰單揭露荒謬真相:當交通執法變成全民獵巫








一起因「變換車道未全程使用方向燈」而遭罰三千元的案件,經駕駛不服提告,法院最終判決撤銷罰單,理由是「已達提醒周邊車輛之目的」。這不僅是對形式主義執法的狠狠一擊,更揭開了台灣交通亂象中的另一面真相——民眾檢舉制度的失控,正讓道路變成人人自危的戰場。
【打燈沒打滿也要罰?】法院撤銷罰單揭露荒謬真相:當交通執法變成全民獵巫




✅ 法院說:提醒到了就不算違規

❌ 警方說:要打「全程」才行

這名駕駛的情況非常典型:他在變換車道時確實打了方向燈,卻因未「全程」打燈(例如轉入後就關閉),遭到民眾檢舉開罰三千元。警方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開單,理由是「方向燈使用未達規定時間」。
但法院觀察該案影片後指出:「駕駛雖未全程打燈,仍已有效提醒其他用路人,目的已達,構成事實不足為違規,故撤銷處分」。這也間接否定了那種「一秒不到也罰、一閃不夠也開單」的極端做法。

🧨 當全民檢舉變成新型報復與焦慮製造器

本案的開端來自民眾檢舉。過去我們推崇「全民監督」,認為這能強化交通秩序;但如今檢舉早已脫離初衷,變質為「全民抓違規」的運動。有些人甚至裝上行車記錄器,專門守在路口、國道、黃線旁,捕捉他人一閃即逝的瑕疵——不是為了安全,而是為了「成就感」或「報復」。
結果就是,許多駕駛即使已盡提醒義務,仍無法倖免於「秒數不足」、「角度不夠」、「燈號偏弱」的檢舉。有人說:「打個燈像是在考駕照一樣」,只差沒人拿碼表站在旁邊計時。

🚨 被「檢舉經濟」綁架的交通政策,只剩數字與壓力

我們不得不反思:當執法變得依賴檢舉件數、績效評比,甚至地方獎金制度,政策是否已經走偏?交安數據或許短期提升了,但民怨與對制度的不信任卻在加速累積。
法院指出:「過度拘泥全程打燈反而可能導致駕駛反覆撥桿,分心操作,形成更大風險」,這正是過度檢舉與機械式執法的副作用。當警察與民眾不再是協力夥伴,而是互相抓錯的對立關係,交通安全怎可能真正提升?
【打燈沒打滿也要罰?】法院撤銷罰單揭露荒謬真相:當交通執法變成全民獵巫




🧠 規則的重點,是提醒,而不是懲罰

方向燈的存在,是為了讓後車理解你的動向,並及早反應避免碰撞。它的本質是「溝通工具」,不是「遵守秒數」的任務。如果一個人打燈的時機精準、傳達清楚,卻因沒打夠五秒而被罰,這不叫維護秩序,只是形式主義的懲罰遊戲。
難道下一步我們要要求「打方向燈不得少於閃五下,否則視同沒打」?這樣的執法只會讓交通規則與現實脫節,甚至讓人失去對法律的敬畏。

📉 現實與法條之間的距離,正在製造不必要的社會焦慮

當制度忽視人性與彈性,只剩下「按表操課」的紀律時,原本設計用來維護安全的規則,反而開始製造焦慮、衝突與誤解。台灣的交通環境已經夠複雜,我們需要的是更多理性與同理,而不是把每一個小錯誤都上綱成罰單。
法院的裁決,不只是幫一位駕駛討回公道,更是提醒全社會:執法不能為罰而罰,檢舉也不能變成全民互害。
【打燈沒打滿也要罰?】法院撤銷罰單揭露荒謬真相:當交通執法變成全民獵巫



✊ 結語:方向燈不是考題,交通也不該成為全民檢舉競技場

我們不反對交通規則,也不否定檢舉制度的存在,但當這些制度變成冷冰冰的「錯誤抓漏機」,只剩「秒數」、「形式」與「標準化開罰」時,那就違背了原本「提醒與安全」的初衷。
方向燈是用來溝通的,不是用來交差的。
交通安全靠的是彼此理解、尊重與彈性,而不是讓每位駕駛人時刻提防背後是否有「錄影檢舉大隊」。
你是否也曾因為一秒鐘的差距,被無情舉發?
你是否也曾看到明明打燈了的駕駛,卻仍收到罰單,只因沒打「到最後一秒」? 你是否也開始懷疑——我們的交通制度,到底是為了安全,還是為了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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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7 21:12 發佈
方向燈打好打滿,就是為了其他駕駛人知道,你是真的要變換完整個車道。

有些人打方向燈,準備要變換車道,但尚未跨越車道就熄滅方向燈,後面的人就知道前方車輛不想要變換車道了。

所以當前方要變換車道,變換一半方向燈就熄滅,誰知道是要取消還是要繼續變換車道,可能會讓人造成誤判。

還有,討厭那些一次就連續變換2個車道以上的人,就算方向燈有打好打滿,也會令人不知道到底是要一次變換多少車道,高速公路每個人開車速度又很快,每個車道都有可能速度飛快的車子在後面一秒就衝上來,一不小心就會發生事故。
已宰的羔羊

空殼椰子 我說的就是在平面道路,非左轉專用道,地面有塗直行與左轉。真的就蠻多這種人,停等的時候他沒打燈,你會以為他是要直行。一綠燈才打左轉燈緩緩左轉等待轉彎,在他後面直行的人幹死了!

2025-08-08 9:42
QQCBA

變換一半方向燈就熄滅,誰知道是要取消還是要繼續變換車道?難道對方車子是隱形的?

2025-08-11 11:55
交通規則是為了用路人安全存在,不是為了罰錢。

不過年底一堆警察上路找業績,躲電線杆後面,躲轉角,那是為了業績跟罰錢。

不過一堆停路中間並排、停轉角,小路停車逼其他車跨雙黃線,小巷停車讓人過不去,那被檢舉也是應該的。

有的在檢舉是找麻煩的、有的被檢舉是應該的,講什麼全民獵巫,每年交通死亡人數3000多人就是應該嚴格取締。現在的交通還很爛,檢舉達人還不夠多啦!
edgar!!!

照你的說法紅燈只要沒人就可以闖紅燈囉,除非可以說出危險在哪裡

2025-08-08 13:17
熱炒三杯

我說蛋糕能吃,你理解成你要吃屎...[大笑][幫不了你]

2025-08-08 13:22
當初制定法條的文字語境不完備, 因此有賴警察現場裁量權來平衡文字之缺失, 現在開放民眾檢舉之後, 警察現場裁量權被剝奪, 僅剩有語境缺失的法條赤裸裸地耍白癡而已. 當法律文字不周全時, 民眾當然可以檢討之.
重申一下
原本法規應是指
[完成轉彎]
[或]
[變換車道]
這兩個行為來解釋,最初警方開單也寬鬆,然後這幾年被洗成完成變換車道必須完全使用方向燈。
最初是在國道高速公路上才開單,後來國道宣傳真的就用變換車道完全使用方向燈來宣導.....
最近差不多全國道路都在搞完全使用方向燈,這個走火入魔的單子,卻不見人出來指正。

當然文意也可以解釋成
[完成]
[轉彎 或 變換車道]
但個人認為,這不太合中文文法的使用方式。而且變換車道都是在虛線上,虛線並沒有明確的界線,何時開始何時叫做完成變換車道,是一個很模糊的定義。
要明確開單,虛線並不適用的。

方向燈的確是用來提示他人,但方向燈一樣可以用來提示: 轉彎、迴轉、停車、偏移。
對於警示後車,的確也不需要閃燈二十幾次吧。 閃那麼久,我就轉彎給你看了。
用這項檢舉,也有點報復性檢舉的意味,希望這個莫名其妙的行為能夠消停。
更希望民主社會,交通法規不該被獨裁專制。只見默默遵循,卻不見民主聲音。
fishtears

huang635555不然是要多久才能轉彎?

2025-08-08 10:18
huang635555

多久?法規30公尺,隨便轉彎都超過三秒

2025-08-08 12:15
就國道警察局FB在宣導方向燈要打好打滿開始的啊....
方向燈常打會容易壞,到時又要花錢換新方向燈,車廠幾乎都要整組換,加上維修工資要花數千元。只要不會使後車誤判而發生碰撞或距離遠,也可不打方向燈,強制都要打方向燈只是為了增加罰款收入。
Jiong~

如果開在高速公路上前後一台車都沒有的時候打方向燈還有意義嗎

2025-08-08 16:50
zzziippp

輪胎長跑也容易壞,乾脆別裝輪胎了

2025-08-08 17:00
別人的痛苦就是我的快樂啊!

對於讓檢舉人不快樂的行為,
要予以嚴厲譴責!
henrylai21 wrote:
當初制定法條的文字語境不完備, 因此有賴警察現場裁量權來平衡文字之缺失, 現在開放民眾檢舉之後, 警察現場裁量權被剝奪, 僅剩有語境缺失的法條赤裸裸地耍白癡而已. 當法律文字不周全時, 民眾當然可以檢討之.


是的!
人民有選舉、罷免、 創制、複決-的權力
法規有問題當然可以拿出來檢討

被檢舉人常有非違規,但也被檢舉的情況
文件的往來曠日廢時的申訴,根本是擾民

事實上開放民眾檢舉這種事已經把警察的執法權利給下放
檢舉的民眾變成有權無責,更多時候是因為情緒上來去檢舉違規者
不是真的正義感上身
講起來不太合理,這個法規其實有檢討的必要性


最重要的一點法律是人制定,更應該符合人性。
不是讓人打小報告用,留給大家去思考
陳阿瓜~

嗯,收到你的訊息了!違規達人[笑到噴淚]

2025-08-08 9:24
sony0217

1個是敢做不敢當 另2個是通靈 都是人才啊 [笑到噴淚][笑到噴淚][笑到噴淚][笑到噴淚][笑到噴淚]

2025-08-11 11:13
henrylai21 wrote:
🔻方向燈打...(恕刪)

這新聞真正的目的是,路上檢舉魔人檢舉的案件要從嚴審核,觸犯法條上微小行為不應該罰,比如機車停紅燈因車多,停出道路邊界線魔人拍照也在開單,簡直匪夷所思,希望現在執政黨政府重視這個問題...
huang635555

邊界不打方向燈本來就會開,一堆機車常常在邊界自由進出,都不打方向燈

2025-08-08 8:42
安全帽戴好

立法院可以修法吧

2025-08-08 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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