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一下 前幾個月
在國道關西路段(新竹)。被後車撞

(沒人受傷)
想請問一下 如果走民事調解 (想求償二手車價折損的部分)

調解的鄉公所 一定要依對方地址為主嗎?
(上網查好像是這樣

我住桃園。對方地址在花蓮…

(對方應該是不會想調解
所以一定是我去申請 去跑流程
還是說可以在 事故發生地(關西)
的鄉公所 申請調解就好了嗎?
不然花蓮實在太遠…. 跑去 申請
還要花時間去參加。萬一對方又不到 不是白跑了…. 感覺台灣有些規則 根本就是在處罰被害人
謝謝各位大大




謝謝各位大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