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底至6月初,短短不到20天,被「民眾」舉發跨越車道未打方向燈兩次,我自認並沒有與其他車輛搶道、搶快,直到看到舉發照片後確認無誤,兩次後車都跟我保有一段安全距離,旁邊的車輛也不多,加上因為是停等紅燈待轉起步後沒幾秒,前方路況就由直線道變彎道,我的車速根本快不起來,其中一天還下雨,真不知惹到誰,朋友聽聞後表示,畢竟沒獎金,應該是之前有人被檢舉不爽,也有樣學樣舉發別人消氣,兩張罰單我都繳了,目前正考慮是否要申訴。
我被舉發的狀況是:
地點在臺北市,個人上班通常是騎車由市民大道往西至重慶北路口待轉,然後往重慶南路方向前進,因為市民大道至北平西路段的重慶南路近期施工,原本直行的車道「部份」路段變成彎道(一共三車道),往南直行時,大多數用路人都會不小心跨越車道,即便車速不快,甚至小塞車時也屢見不鮮,卻都不是為了右轉北平西路而跨越,然後就配合車道變回直線道,繼續直行。我查了一下實務判決,與這種情形類似的就是「線型轉彎行駛」是可以不用打方向燈,但案例幾乎都是「單」一車道,與我遇到的狀況有別。
平常很忙,花了一點時間找了法院判決,沒找到相同案例,不知有無站友遇到或知悉相似的情形而申訴成功或為法院撤銷罰單的經歷?理由是什麼?有機會的話我想試試,雖然錢不多,但還是有點不甘心。
好記擔仔麵 wrote:
開單都一定會有照片啊...(恕刪)
我不知道有什麼好像笑的。
前幾天開車時我太太問我,前面的計程車為何右方向燈一直閃,過了好幾個街口都沒有熄滅,他也不轉彎,我跟她開玩笑說,或許就是怕若有跨越車道的情形被檢舉未打方向燈,至少我太太同事就因為直行跨過線一點,被後方不知哪位用路人拍照舉發,跟我太太抱怨,我太太把我的情形告訴他,他就笑笑釋懷,怪不得我常看到有其他用路人駕車、騎車就算直行,也不切掉方向燈。
我經過的那段路就是直變彎再變直,自己去現場走個幾回就知道,不是光憑google照片就能斷言,倘非刻意,難保每回都能全部行駛在自己的車道上而不跨線,即便車速在工區限速內,況且打方向燈的目的就是為了告知後車前車的行車方向,避免事故發生,當大部份用路人幾乎都是因為該段路況而不小心發生跨越情形,今天上班仍見路過的汽機車大部份都是如此,這種情形顯非制度設計之初設想須受處罰的情境,我也早就繳了罰單,若是科技執法我也就認了,或許有一天正義魔人就出現在你的身邊,如果還能以相同標準面對,我也是佩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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