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我沒有記錯的話,唯一有明文禁止/處罰同車道併行、超車的,只有在高速道路上的500cc以上重機。自行車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應靠右側路邊行駛 (道安124-3-1)。自行車的右側至邊線有其它用路人,就不能用道交73-1-1 處罰;沒有法條說自行車不能併駛及超車。所以新聞裡說要檢討自行車同車道併駛或超車,只能說很難,講講而已。真正可以處罰的只有車輛未依規定超車、連續超車、未依規定駛入來車道、跨越雙黃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