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也算並排停車?這是大家對併排的認知不同?還是台灣警察的素質,你我都跟不上?
自行車在路上一樣受到交條例管理,比如騎乘人行道可以罰500,闖紅燈罰300~1200,只是騎的人通常認為他是行人或是沒有大牌無敵而已
通常這種案例看起來就是用自行車佔位的人被別人停不爽檢舉而已,頂多下次換成機車繼續佔位,我家附近都是看似報廢的機車和自行車用鐵鍊串成車型蜈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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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六十九條
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
一、自行車:
(一)腳踏自行車。
MICHAELCUB81 wrote:
這樣也算並排停車?這...(恕刪)
答案就是算
你去查警察也沒用
有人報他就按法規開單而已
之前新聞台中的案子在01的討論
機車停路邊占位竟還貼告示「不准移車」
民眾的反制方式就是在旁邊停腳踏車
然後檢舉
併排停車的定義
併排停車並非僅限於「在停好的車輛旁邊停車」,只要道路一側已停放了汽車、機車或自行車,無論這些車輛是否為合法停放,只要在這些車輛旁邊再平行停車,影響到其他車輛正常運行,就算是併排停車。
併排停車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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