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處理流程、車禍處理實例、車禍要處理多久-保險公司不想讓你知道的事





一、時間歷程

1.23年8月發生車禍

發生車禍之後開始處理修車、聯繫對造、聯繫對造保險公司、租車等等,中間都要把收據、相關合約之類的收好。

2.23年9月底修好車

修好車之後因為我有保車體險免自負額且免折舊,所以這邊沒花到一毛錢,但有租車,我就想說跟保險公司談租車費用就好,結果他只想賠不到租車的金額,我整個就卯起來了,跟鑑價單位評估二手車價折損,把前面所有的相關收據、資料等備齊,再跟對造保險公司磋商一個賠償金額,但對造保險公司還是一樣,要就這麼多,不然你去提吿。

3.23年10月送調解

這邊有一點沒做好的,其實賠償就已經沒共識了我還去申請調解送調解根本浪費時間,最花時間的是申請調解需要填妥雙方資料,要一直跟對造要地址跟一些個人相關資料,要了很久才願意給。

4.23年11月第一次調解

如同前面講的根本沒有共識要怎麼調解,調解其實就是口水戰,對方只有保險公司到場,不願意賠錢你拿再多法條跟大道理都沒意義。


5.23年11月送出訴狀

我花了一點時間整理所有民事賠償的法條,再查了好幾份起訴狀學著打,把訴求跟論點都整理清楚之後再附上對應的依據,開始正式走民事求償告對方,內容都有憑有據,中間也補了一些法院需要提供的相關資料,主要訴求就四個大項,租車費、二手車價折損、工作請假薪資損失、訴訟費用由對方負擔


6.24年1月法院強制調解

開庭前一定會有一個強制調解,但這個強制是程序上的強制,不是逼你一定要跟他坐下來談,可以在起訴狀之後再寄一份陳報狀表示雙方沒有意願調解,請法庭直接進入訴訟程序,但我就是覺得對方可能回心轉意會想賠我錢又去了調解,進調解室前我們聊完就直接跟委員說我們沒共識請登記調解失敗。


7.24年3月第一次開庭辯論

第一次開庭一樣只有保險公司出庭,就提出各種質疑,車子為什麼要租這麼久、車子租車費用太貴、我上班為什麼一定要租車、不認同二手車價鑑定,法官就請我補齊證據下次再開辯論,中間我再花一點時間上網學準備狀怎麼打,補齊證據後再寄出,訴求跟有預想到的所有被駁回的爭點攻防我放在最後面。
 

8.24年5月第二次開庭辯論

開庭時對造保險公司如同前次還是把我的全部訴求駁回,我一一把前次的爭點回覆,唯有一項補了修車完工單的資料法官說他沒看到,我跟他說我寄了,但他說後續再看資料因此就宣布案件終結後續會收到判決書,也不知道結果是什麼。
 

9.24年6月收到判決書

收到判決書的內容勝訴的只有二手車價折損跟鑑定的費用,訴訟費是部分對方負擔,代步車跟上班請假的薪資損失都沒有,代步車的部分是法官在開庭上說沒看到我提出的證據因此證據不充足,上班請假的薪資損失在法條上法律行為是必要程序不判賠。


10.24年6月送上訴

針對法官說我證據不充足的部分其實我有在準備狀上補上,但法官可能沒注意到,我就以此為理由提出上訴。


11.24年10月上訴開庭

開庭的時候對造又提出我沒有使用代步車的必要,就算有的話,沒上班的日期應該要按比例扣除,法官請我們雙方回去準備各自的資料下次再開辯論,中間我又做了功課補齊相關法條跟訴求,我一樣是以準備狀提出。

 

12.24年11月第二次上訴開庭

我補完所有的論點跟聲明後對造保險公司就不再駁回我的訴求,表示內容有據不再爭執。

 

13.25年3月合議庭

有三個法官一起開庭,有一個是前面獨任庭的法官,會幫忙補充論述跟過往開庭內容給主審法官。


14.25年4月宣部判決

這應該就是個法律程序,人不用到場。



15.25年5月收到判決書

全部勝訴,小額審理只到二審不可再上訴全案終結,再來就等保險公司賠錢了~~~

但我這邊有埋一個心眼,我在上訴的時候有要求要從我起訴時起要算5%年息給我,所以保險公司每晚一天付錢給我都要付更多的利息,但應該在一開始起訴就把這筆列上去😌



二、攻防部分

1.租車費

-法條依據:民法第184條

1-1.為什麼有租車必要,不能搭車?

首先我本來就具有駕車行駛便利行動之預期利益,但我還是用google map 搜尋家裡搭車到上班地點需要花費2小時10分鐘,是原本上班時間的兩倍,而且會遲到,即使搭計程車費用也遠大於租車費用,我還有問兩家租車公司請他開報價單比價,也有租賃同級車輛使用,確實有選擇最便宜的替代方案。

1-2.如何證明車子是你的主要代步工具?

轉出汽車過往3個月的etc紀錄,搭配在職證明、戶籍地或居住地證實是主要代步車。

1-3.租車天數太長,有沒有必要租這麼久?

提出車輛進出場的維修證明,都有註記進場跟完工日期。

1-4.租車天數涵蓋假日應等比例扣除

如同前述我本來就具有駕車行駛便利行動之預期利益,再者我在租車時有請租車公司出兩版報價,一個是固定假日還車,一個是長期租賃,長期租賃較階段租車便宜,確實有選擇最便宜的替代方案。

2.二手車價損失

-法條依據:民法第196條

2-1.不同意原告的鑑價單位鑑定的費用

鑑定公司是司法院列冊建議的鑑價單位,且由原告再去鑑價要以哪方為立場讓法官裁定,只會增加社會成本並無意義。

補充:如果法官要讓被告鑑價,要求對方要在司法院列冊建議的鑑價單位鑑定,不是隨便一間二手車行。

2-2.要求零件扣除折舊

法律上有一套零件折舊公式,我有提出我的保單表示我已經把零件折舊轉嫁到我的保險公司,連同修車費用已經轉嫁到我的保險公司,請他另外去跟我的保險公司索求,不能再要求折抵。

3.工作請假薪資損失

-法條依據:民法第184條

3-1.法官認定法律上這些屬於正常法律程序的我可以請求被告賠償,但事後想想可以跟他要車禍當天的薪資損失。

4.訴訟費用由對方全額負擔

-法條依據:無

4-1.訴訟費用不該由被告負擔

我主張我已經提出所有證據跟論點要求被告賠償,但被告表示走法律程序才願意賠償,且事故被告全責,不該由被害者承擔。


以上是針對之前交通事故的實際經驗,供各位遇到的時候參考,但還是希望不要用到🙏

2025-05-18 23:02 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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