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機車
對方受傷住院5天,強制險已賠償17000元,本人無第三人險,對方還未提告過失傷害。
目前進度:調解第一次,對方主張本人負全責,要求30萬賠償(對方月薪5萬加他老公看護月薪5萬x3個月),但無醫生休養診斷證明;我方申請車禍鑑定。
本人目前看法是對方直接提告,想請教網友意見。
初判表和事故圖如下


網友疑問如下
對方傷勢:
蜘蛛網膜出血
左顴骨閉鎖性骨折
手腳擦挫傷
總共住院5天
對方第一時間用臉撞擊我貨車右後照鏡,然後往前噴。(本人第一時間下車查看,對方是女性50~60歲)
本人已提前50公尺關門,觀察右後照鏡車廂緊貼路面邊線,並持續打右轉方向燈。
實際的事故圖和路況如下:
路口前大約7~8公尺,4條藍色代表4台工程車停放位置,對方駛出邊線從工程車中間穿過,堅持她是直行車;本人左閃工程車右後照鏡一樣緊貼工程車,閃過工程車後,右偏觀察右後照鏡,視野被工程車擋住也沒看到對方,直到車身與右轉之路口平行時發生碰撞,碰撞前本人視野在前方。

想請教最後上法院,對方車主是否也要負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