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速儀檢定合格有效期間

度量衡法
第 14 條 度量衡專責機關得對法定度量衡器施予檢定。
前項應經檢定法定度量衡器之標示、構造、檢定公差、檢定合格有效期間、最長使用期限及相關技術規範,由度量衡專責機關公告之。


度量衡專責機關是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有趣的是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的所有儀器檢定檢查技術規範,定義檢定合格有效期間為自附加檢定合格印證之日起至附加檢定合格印證月份之次月始日起算N年止。也就是N+n (n<一個月)

雷達測速儀之檢定合格有效期間,自附加檢定合格印證之日起至附加檢定合格印證月份之次月始日起算1年止。
講白一點測速儀如果113/4/23校驗,那麼有效期限就是到114/4/30。

為何如此訂呢?應該有兩個原因:
1.校驗完成後無法當天送抵客戶。
2.方便客戶管理。

所以問題來了,如果114/4/23~114/4/30,被該測速儀抓拍違規,當然就一堆人不服,認為儀校已超過一年,然後提起行政訴訟。

筆者查了一下108年以前這種裁判案例還真不少,但是都是敗訴收場,只有一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字第673號"勝訴,潘朵拉盒子就此打開,超速/酒駕/噪音/排氣 有1/12 機會不罰。
但是此案在二審"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交上字第87號" 被原訴駁回。也就是因為這個案例之後,類似案例都是直接駁回不受理。

原因是甚麼?
法院認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依法有權訂檢定合格有效期間為N+n (n<一個月)

同樣的案例也出現在酒駕的呼氣酒精測試器及分析儀上,因為這個不僅有高額罰款,還有刑度問題:
呼氣酒精測試器及分析儀之檢定合格有效期間,自附加檢定合格印證之日起至附加檢定合格印證月份之次月始日起算1年止。但屬呼氣酒精測試器者,於檢定合格有效期間內達1000次者,亦視同屆滿檢定合格有效期間。
2025-04-18 8:54 發佈
文章關鍵字 測速儀
其實就是不能把日期訂得太死
只要有一點意外就會違反法規
那一篇po文的一直在爭論有效期
完全沒辦法接受別人說什麼
網路上這種人還真不少
想要追求認同
但是卻沒人理他
唬唬生瘋 wrote:
其實就是不能...(恕刪)


吃飽太閒

就像一開始說

你的儀表板跟我的速度不一樣

後來又說你的GPS速度

跟我的也不一樣

見鬼了!我一次開三台

手機+修車記錄器

你的就比較準?
陳阿瓜~

那種的就不用跟他囉嗦了 你的都錯 他的都對 這樣要討論甚麼

2025-04-18 15:32
支持速度自由
測速照相機、區間測速,都是交通法西斯屠刀
唬唬生瘋 wrote:
那一篇po文的一直在爭論有效期
完全沒辦法接受別人說什麼
網路上這種人還真不少
想要追求認同
但是卻沒人理他...(恕刪)


其實你看一下他的發文就知道:他是專門混時事版的,就不意外了!
哪有那麼複雜?
檢定單上面就會印有效期限幾年幾月幾日了,不用自己算。
那案也寫得很明,二審說一審沒看清楚,前判決做廢並駁回;還在期限內是要吵什麼?
Another.MF wrote:
哪有那麼複雜...(恕刪)


喔!把連結給你,你就知道原來有這種人!
連結
Another.MF wrote:
哪有那麼複雜?
檢定單上面就會印有效期限幾年幾月幾日了,不用自己算。
那案也寫得很明,二審說一審沒看清楚,前判決做廢並駁回;還在期限內是要吵什麼?


對他來說可能很複雜
跟他說一審有問題才會被二審推翻
他回"你有學過訴訟法嗎??有修習過法律相關學程嗎??"
為了凹而凹
Another.MF

可能他覺得二審法官沒學過訴訟法?

2025-04-18 1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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