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uang635555 wrote:
每幾天又來洗腦一次?...(恕刪)
真的是個笑話,機車是機車,慢車是慢車,兩者根本不該相提並論,機車並不等於慢車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九條
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
一、自行車:
(一)腳踏自行車。
(二)電動輔助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
,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在四十公斤
以下之二輪車輛。
(三)微型電動二輪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
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四十公斤以
下或車重含電池在六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二、其他慢車:
(一)人力行駛車輛:指客、貨車、手拉(推)貨車等。包含以人力
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
行駛於指定路段之慢車。
(二)獸力行駛車輛:指牛車、馬車等。
(三)個人行動器具:指設計承載一人,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
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之自平衡或立式器具。
要就是慢車專用道,不然就符合現狀的更名為兩輪車專用道,並開放任何兩輪車種行駛
就你台灣在那邊250CC是機車,251CC是汽車,有夠白痴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