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185-4 條1.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 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如果無過失, 又何必賠錢? 而且這是告訴乃論罪嗎?
CBK Club outstanding wrote:1200萬和解,算是...(恕刪) 那就進去關押啊!只是一條人命就這樣沒了,換成你家人你願意嗎?不知道,日本,新加坡,大陸有人過世怎麼處理?也是給錢就緩刑?希望司法人員家屬也能在路上發生狀況
cruiseton wrote:中華民國刑法 第 185-4 條1.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 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如果無過失, 又何必賠錢? 而且這是告訴乃論罪嗎? 刑事歸刑事,民事歸民事,啥時候民事侵權責任成立與否是以刑事該不該當為要件了?~另,這跟185-4是不是告訴乃論有啥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