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要去全家。想想又不去了。結果後面的兩輪騎士。四輪大爺觀感良好,後面機車不保持安全距離。變成全家前在地上的人。吱吱吱。這算是刑法上的肇事逃逸。第 185-4 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如果沒有行車紀錄器拍到。機車搞不好被冤....變成自摔我頭又大,觀感好,可以上國道。汽車撞(嚕)到兩輪騎士。有嗎?! 所以就跑了。打了燈你要閃阿他可能要去7-ELEVEN。看錯了
汽車責任較大, 靠邊停未注意後方來車但摩托車就是正常表現了這是台灣90%的摩托車騎法...看到轉彎車打方向燈想轉灣, 衝上去, 因為直行最大看到車輛想靠邊停, 衝上去, 靠在車輛旁邊, 讓他靠不了邊, 停不了車看到車輛打方向燈, 打哪個方向, 就往哪邊衝, 讓了就輸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