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在轉貼 馬路上大小事,看到很多檢舉達人很認真,但是不專業。而且台中居多....

四輪大爺,夜間開車,觀感良好。
這篇檢舉失敗,應該是用錯法規。大家可以討論一下。四輪大爺,開車不需要有左右兩邊後照鏡嗎?!
有人會說,我太機車了,不就沒有使用後照鏡,搞不好故障了。
但是法規是這樣說,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二、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
三、尾燈、煞車燈、倒車燈、方向燈、後霧燈、第三煞車燈、輪廓邊界標識燈污穢不予清潔或為他物遮蔽,致影響正常辨識。
這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
後照鏡,能不能罰阿。
後照鏡屬於車輛安全設備,機車沒有後照鏡,被警察來下來應該會罰。
四輪大爺觀感良好,還夜間開車。結論:是檢舉者引用錯法條。大家怎麼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