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說我很好奇, 拍照取證應該一分鐘的事情,警察有照片/影片就能開罰了吧 ?罰單也能事後寄送,怎麼還要等警察完整開完罰單才能開走?應該簡化一下加快開單效率,拿到證據後,車主愛開走就給他開走,反正都拿到證據了,趕緊去開下一台,不然遇到這種在那邊魯小小的單純浪費時間,讓自己開單績效都變差了。警察如果能像檢舉者一樣,拿個紀錄器到處晃,回到所裡再開,這樣效率應該會增進不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