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灣
很多死傷的交通事故
通常脫不了超速所致
最諷刺的
這些超速車輛通常擁有直行路權
但在台灣,直行車的路權最大
不管有沒有危險駕駛(限速+40)
誰侵犯了直行車的路權
侵犯路權者的肇責比通常是高的
但會不會肇事,甚至會不會傷亡
絕多數的情形都是超速行為所決定
或許,在台灣要抓超速不容易
畢竟不是人人都有裝測速的記錄器
為了官方好辦事
所以,偏袒了直行車的路權最大
但明明很多直行飆客的超速行為
才是決定車禍嚴重程度的關鍵
卻被天條...直行車路權最大給保護
建議
車輛應該強制加裝可測速記錄器
才能做為處理交通事故之依據
並將因超速肇事的肇責提高
若達危險駕駛行為而肇事更該再提高
讓決定速度之駕駛
別太恣意濫用直行路權
而靠保險,橫行天下
註
我講的是一般道路,不是在講高速公路
指的超速
是指一般道路,限速50-70
但就是有直行路權車(汽車,機車)
硬是要飆100以上...
我講的是這種超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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