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時我是前車,看到路邊有車格,就往前到ubike區停等抓距離,並打左方向燈,車尾開始要倒轉停進車格內
差不多3秒後就與後方要超車我的B車擦撞
擦撞位置在我的右側大燈與輪胎中間,B車左側前門手把正下方大約10公分刮傷
(如示意圖)

當下有報警,車禍在劍潭路80號前發生,不過警察寫車禍地點是78號前,因為我們車禍後為了不妨礙交通B車就往前移動到那邊停等,報警時隨意看到門牌就講78號了,實際車格是在80號前發生車禍
寫筆錄時有跟警察說我是正在倒車停進路邊車格,B車要超車我發生擦撞,我當時描述的不夠好,很擔心讓警察以為我是開過頭後退倒車才發生擦撞,因為他筆錄寫倒車要停路邊車格,這樣算是逆向行駛,過程有跟警察說我是停車停到一半擦撞,警察只反問你是倒車麻,也不太想繼續理我
B車則是在警察來前有口氣不太好的說:你都沒在注意嗎!
我則跟他說:這邊是單行道,我要停車,其實應該您讓我一下
B車反回我:那你要先停一下啊!
我回他:我有停啊!B車就沒再說話了
後續筆錄結束我也有跟他道歉說耽誤他時間,他也沒再表示什麼
事後有去警局繳行車紀錄器畫面,可以看到我是正在倒轉進車格、B車前行時擦撞,雙方都算是行駛中,我們雙方都有保險
想先詢問有經驗的大家:
1.這樣肇責會是我全責嗎?
沒有要推責,只是想先了解一下
2.另外我需要再去找警察補充筆錄?因為怕筆錄做不好影響初判表內容
3.我會有其他違規罰則嗎?
4.因為第一次車禍沒經驗,我的行車記錄器畫面給完警察後繼續開車6小時,畫面就被覆蓋了😭我應該要去救資料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