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我媽騎著機車帶著我兒子出門時被一台闖紅的機車撞到
當下因為兒子一直哀手很痛,我媽出門也沒帶手機,對方則是一動也不動的站在原地,完全沒有要處理跟詢問我們傷勢的意思
我媽當時很生氣的罵對方怎麼會闖紅燈!
然後我那心急的媽媽一心擔心孫子的傷勢就跟對方鳥獸散了(我媽當時可能也想說自認倒霉)
媽媽回家後,我們全家決議因為怕被對方反咬肇逃
所以我們還是選擇了事後報案
也回到事發地跟警方交代事情發生狀況
還到警局做筆錄
警方後來有調路口監視器
也有明確看到對方確實闖紅燈撞到嬤孫倆的畫面
但令我吃驚的是
我媽先被開一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三項規定的罰單⋯⋯
請問這個罰單開的合理嗎?
(我媽跟小孩都有受傷)
原本只是要自保,沒想到竟然先吃一張罰單啊….

—————————————————————————
後續更新
後來肇事者子女很快的打電話跟我們致歉,並允諾會幫我們負擔罰單金額,並給予醫療費用,非常負責任!
事情算是順利解決~
聽說對方媽媽也被開了3張罰單🫣
其實像我自己考取機車駕照20幾年,更遑論我媽她們拿到駕照都3-40年了,就算當初駕照筆試有唸到這條,沒實際遇上也早就忘光光..
而且法條也是不段更新演進,我們會去事後報案真的是腦海中深深刻著*沒報警可能會有肇事逃逸的疑慮*
但事後我仔細查看法條發現,肇事逃逸這條有經過大法官釋憲
777號解釋違憲的範圍
2019年5月31日,大法官作出777號解釋,違憲的部分有兩個。
第一,法條用「肇事」這個用語,可能會包含兩種可能:「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或「非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包括不可抗力、被害人或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所造成的事故。
那麼,法條規定的「肇事」,到底有沒有包含「非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這件事情,大法官認為並不是一般人可以理解或預見,在這個範圍(當逃逸者對車禍的發生沒有故意過失時),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立即失效。
第二,102年修正的刑度是1年以上7年以下,大法官認為如果在犯罪情節輕微,卻沒有辦法易科罰金的情況(也就是要判超過6個月的時候),對這種情節輕微個案構成顯然過苛之處罰,在這個範圍內,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2年時,失其效力。
新法的修正
所以,原本的條文「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規定,要修正的地方有兩個。
第一,「肇事」不符合明確性原則。
原本大法官是說,「肇事」這個用語有沒有包含到無過失的駕駛人這件事情不明確。這是大法官留給立法者決定的空間,大法官只說原本的規定看不出來,並沒有說包含到無過失駕駛,就違反罪刑相當、比例原則。
但因為這個部分(對車禍無過失的逃逸行為)立即違憲而失效,在777號解釋出爐後,許多法院對無過失駕駛的逃逸行為,都判決無罪。
新法將「肇事」改為「發生交通事故」,不管有沒有故意過失,只要「發生交通事故」,就不能離開現場,還是要留下來跟傷者或警察表明身分,通知警察處理、協助就醫、對現場做必要處置。立法者還是認為,不管肇事原因為何,只要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發生車禍,就要留下來處理。
但新法又規定如果逃逸的駕駛人對車禍的發生,沒有過失時,可以減輕或免除其刑,這個部分就交給法院個案處理。因為法條用語的變更,「肇事逃逸罪」也許應該改為「發生交通事故逃逸罪」。
—————————————————————-
我媽的情況應該會被判定無過失,所以不會有肇逃的疑慮
只是道交法62條,10幾年前警察好像不一定會舉發,但隨著法規越趨嚴謹,可能有規定警察必須依法行事開單,那就真的沒辦法了
我們家這次的經歷算是不幸中的大幸,希望這篇文章也能幫助其他人認識這幾個法條內容
雖然我還是覺得道交法62條真的很不合理啦!對0肇責的人真的很委屈耶🤣
而且鄉下真的很多偏僻路段,或產業道路,遇到假日時,附近工廠大門緊閉,附近民宅又要走好久,(受傷了還要自己走去求助怎麼想都很不像話)路過車輛不多,如果大家又都剛好很冷淡,找到人幫助都不知道什麼時候了..再加上自己沒帶手機真的很無助耶!因為沒手機怎麼拍車禍現場,沒拍下車禍現場又無法移車去找救兵,怎麼想都覺得很不合理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