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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闖紅燈的撞,事後報案先吃一張罰單

事情是這樣的
昨天我媽騎著機車帶著我兒子出門時被一台闖紅的機車撞到
當下因為兒子一直哀手很痛,我媽出門也沒帶手機,對方則是一動也不動的站在原地,完全沒有要處理跟詢問我們傷勢的意思
我媽當時很生氣的罵對方怎麼會闖紅燈!
然後我那心急的媽媽一心擔心孫子的傷勢就跟對方鳥獸散了(我媽當時可能也想說自認倒霉)
媽媽回家後,我們全家決議因為怕被對方反咬肇逃
所以我們還是選擇了事後報案
也回到事發地跟警方交代事情發生狀況
還到警局做筆錄
警方後來有調路口監視器
也有明確看到對方確實闖紅燈撞到嬤孫倆的畫面
但令我吃驚的是
我媽先被開一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三項規定的罰單⋯⋯
請問這個罰單開的合理嗎?
(我媽跟小孩都有受傷)
原本只是要自保,沒想到竟然先吃一張罰單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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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續更新
後來肇事者子女很快的打電話跟我們致歉,並允諾會幫我們負擔罰單金額,並給予醫療費用,非常負責任!
事情算是順利解決~
聽說對方媽媽也被開了3張罰單🫣
其實像我自己考取機車駕照20幾年,更遑論我媽她們拿到駕照都3-40年了,就算當初駕照筆試有唸到這條,沒實際遇上也早就忘光光..
而且法條也是不段更新演進,我們會去事後報案真的是腦海中深深刻著*沒報警可能會有肇事逃逸的疑慮*
但事後我仔細查看法條發現,肇事逃逸這條有經過大法官釋憲

777號解釋違憲的範圍

2019年5月31日,大法官作出777號解釋,違憲的部分有兩個。

第一,法條用「肇事」這個用語,可能會包含兩種可能:「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或「非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包括不可抗力、被害人或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所造成的事故。

那麼,法條規定的「肇事」,到底有沒有包含「非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這件事情,大法官認為並不是一般人可以理解或預見,在這個範圍(當逃逸者對車禍的發生沒有故意過失時),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立即失效。

第二,102年修正的刑度是1年以上7年以下,大法官認為如果在犯罪情節輕微,卻沒有辦法易科罰金的情況(也就是要判超過6個月的時候),對這種情節輕微個案構成顯然過苛之處罰,在這個範圍內,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2年時,失其效力。

新法的修正

所以,原本的條文「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規定,要修正的地方有兩個。

第一,「肇事」不符合明確性原則。

原本大法官是說,「肇事」這個用語有沒有包含到無過失的駕駛人這件事情不明確。這是大法官留給立法者決定的空間,大法官只說原本的規定看不出來,並沒有說包含到無過失駕駛,就違反罪刑相當、比例原則。

但因為這個部分(對車禍無過失的逃逸行為)立即違憲而失效,在777號解釋出爐後,許多法院對無過失駕駛的逃逸行為,都判決無罪。

新法將「肇事」改為「發生交通事故」,不管有沒有故意過失,只要「發生交通事故」,就不能離開現場,還是要留下來跟傷者或警察表明身分,通知警察處理、協助就醫、對現場做必要處置。立法者還是認為,不管肇事原因為何,只要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發生車禍,就要留下來處理。

但新法又規定如果逃逸的駕駛人對車禍的發生,沒有過失時,可以減輕或免除其刑,這個部分就交給法院個案處理。因為法條用語的變更,「肇事逃逸罪」也許應該改為「發生交通事故逃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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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媽的情況應該會被判定無過失,所以不會有肇逃的疑慮

只是道交法62條,10幾年前警察好像不一定會舉發,但隨著法規越趨嚴謹,可能有規定警察必須依法行事開單,那就真的沒辦法了

我們家這次的經歷算是不幸中的大幸,希望這篇文章也能幫助其他人認識這幾個法條內容

雖然我還是覺得道交法62條真的很不合理啦!對0肇責的人真的很委屈耶🤣

而且鄉下真的很多偏僻路段,或產業道路,遇到假日時,附近工廠大門緊閉,附近民宅又要走好久,(受傷了還要自己走去求助怎麼想都很不像話)路過車輛不多,如果大家又都剛好很冷淡,找到人幫助都不知道什麼時候了..再加上自己沒帶手機真的很無助耶!因為沒手機怎麼拍車禍現場,沒拍下車禍現場又無法移車去找救兵,怎麼想都覺得很不合理啊⋯⋯

2024-10-11 0:19 發佈
三、受吊扣駕駛執照之 處分尚未期滿。

所以是無照駕駛?
dighame

我也不知道當時谷歌為何會跳這出來

2024-10-11 8:19
sunland

你那是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處罰是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2024-10-11 9:01
jamie220 wrote:
事情是這樣的昨天我媽...(恕刪)

"62-3.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違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但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當事人均同意時,應將肇事汽車標繪後,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

沒有原地報案的話都會被開這條
之前才有人自摔,為了要請保險事後去報警,也是被開這條
sunland

汽車依其使用性質,分為下列各類:六、機車:

2024-10-11 9:05
sagatgod

機車就是汽車 道交條例只分汽車、慢車和行人

2024-10-11 9:53
重點是己方已經被罰了
那對方呢?
該不會賠了夫人又折兵的吧
如果確認對方闖紅燈成立
那應該可以要求賠償吧
至少可以折抵罰款的費用
加油
jamie220
jamie220 樓主

幸好對方子女很有誠意要解決,願意幫忙付掉那張罰單,也會賠償我們醫藥費,這次真的讓老人家們一次機會教育,問題順利解決☺️

2024-10-11 17:44
阿臭丸

[100分]

2024-10-11 19:24
沒有錯,一般交通事故,在沒有人傷亡下,必須自行畫線,拍照等之後,盡快移開車輛,避免阻礙交通,否則開罰。
而事故有傷亡者,禁止先移開車輛,否則也是開罰。
主要是因為有傷亡者會有刑事的問題,採證等等因素,所以和一般事故必須先移動車子不同。

以上2種情況,一個是必須盡快移動車子
一個是禁止移動車子,需要留意。

jamie220 wrote:
事情是這樣的昨天我媽...(恕刪)
miliachen

這也沒辦法,遇到事了的當下,總是會一時不知道該做什麼.只能養成第一時間打電話給適當的人求助及遇到事先報警再說

2024-10-12 13:06
jamie220
jamie220 樓主

我媽出門覺得都是短程,所以沒有帶手機的習慣,在沒電話、沒路人幫忙、附近也沒有民宅,傷勢又不嚴重的情況下,她的第一選擇是趕快騎回家告訴家人

2024-10-13 8:32
真雖請節哀
諸葛小花

真的5

2024-10-11 10:33
jamie220
jamie220 樓主

有順利解決了☺️

2024-10-11 17:48
jamie220 wrote:
事情是這樣的
昨天我媽騎著機車帶著我兒子出門時被一台闖紅的機車撞到
當下因為兒子一直哀手很痛,我媽出門也沒帶手機,對方則是一動也不動的站在原地,完全沒有要處理跟詢問我們傷勢的意思
我媽當時很生氣的罵對方怎麼會闖紅燈!
然後我那心急的媽媽一心擔心孫子的傷勢就跟對方鳥獸散了(我媽當時可能也想說自認倒霉)
媽媽回家後,我們全家決議因為怕被對方反咬肇逃
所以我們還是選擇了事後報案
也回到事發地跟警方交代事情發生狀況
還到警局做筆錄
警方後來有調路口監視器
也有明確看到對方確實闖紅燈撞到嬤孫倆的畫面
但令我吃驚的是
我媽先被開一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三項規定的罰單⋯⋯
請問這個罰單開的合理嗎?
(我媽跟小孩都有受傷)
原本只是要自保,沒想到竟然先吃一張罰單啊….


看一說一啊,發生交通事故,沒有依規定處置,不罰你要罰誰?

就像闖紅燈那位也要被罰闖紅燈跟交通事故未依規定處置,如還有其他違規,例如無照也要罰

其實大部分狀況下,就情理法,無重大事故或傷亡,基本上不會特意去罰雙方違規事項,因為發生車禍誰都不願意,警方大多會睜一隻眼閉一隻眼,但依規定也會告訴當事者這件事,如有交通違規情事三個月內有可能會收到罰單

簡單說,發生交通事故,就是先報警就對了,事後還會想到可能被反咬一口,光這點,就可能讓你們多花很多時間跟金錢了,大多長輩想要省事事省,沒事都可大聲,如真出了鳥事,再來問怎麼辦?
jamie220
jamie220 樓主

我們是做筆錄時順便被開單,這次真的讓雙方老人家學一個經驗!

2024-10-11 17:49
jamie220 wrote:
我媽先被開一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三項規定的罰單⋯⋯
請問這個罰單開的合理嗎?

暫且不說合不合理,
但是發生車禍有人受傷是事實,
警察依法開出罰單是合法的
除非樓主家人不打算向肇事者求償,
只能說不經一事,
不長一智
發生車禍還是記得要報警處理
沒帶手機可以請路人或店家報警
jamie220
jamie220 樓主

沒路人只有路過車輛~她要攔車才行😅而且發生路段附近只有假日緊閉大門的工廠,受傷的狀況下還要走1-200公尺去求助也是夠殘忍的😂

2024-10-13 9:31
未在現場,事後才報案
依法辦事,很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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