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個月 在桃園T型口發生了車禍2車時速差不多 應該皆為時速20出頭藍色為機車﹐欲左轉莊一街;紅色為機車欲直行不過因為看到藍色汽車轉彎所以向莊一街方向轉﹐沒有煞車﹐最後在圓圈點撞擊應該還是會以路權判斷 肇事責任 7:3 對嗎~? (跟道路拓寬是否沒有關係?)另外因一方為年輕人 因為車速皆不快 為輕傷對方所求 年輕人的精神賠償 與 父母的精神賠償爬了很多文,請問精神賠償 是否沒有標準?或者大概多少算是合裡~?在這邊請教各位大大了!!
精神賠償,調解沒這項目,因為很舉證,這要上法院。直接給法院判 才有這項。所以建議 對方開出一個億好了。交通事故,當中樂透。民法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既然都要上法院,所以開多少錢,都不是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