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已切結報廢,卻被查獲違規使用道路

機車已在10年多前
103年9月22號
切結報廢
當時好像放在新竹
後來找不到機車
然後去監理站辦切結報廢,想當然車牌沒有繳回去

然後最近收到簡訊,111發的
他說我有那台機車,汽車強制險違規未繳
我非常困惑

於是跑去監理站
先去燃料稅強制險窗口
他說
我已報廢車輛,有在使用所以要追繳這些年燃料稅共1499
汽車強制險這部分我忘了問
因為他又說
你有一件違規被攔停,但是駕駛人不是你
駕駛人好像是一位越南籍外勞
所以還要對車主追繳報廢車違規使用道路5400

原本服務人員叫我去報案
我去了警局
警察說你這車都報廢了,不能報案
於是我又回去監理站
問了一下,他們就叫我去申訴看看
所以我先拿了兩張申訴單
然後回家爬文、爬監理服務網站

發現了一件事實......
(二)注意事項:
1.已辦理報廢之車輛經查獲違規使用道路者,除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處罰外,車輛所有人並應補繳自報廢之日起至最後一次違規日之燃料使用費。

看來是不是只能自認倒楣
先把申訴單填完
然後等公文到......再去繳費
再去法院提告那個越南籍外勞呢?!

只是說我有一個疑問
你都切結報廢了,找不到車子
然後有天發現被人拿去使用
還要對車主裁罰,似乎有點不太合理
是不是哪天他撞死人逃逸也算我的
這太過分了吧...

就是因為找不到車子,直接去簽切結報廢因該沒有錯吧
還是說要先去警局報案,然後再去報廢?!
2024-10-07 14:26 發佈
文章關鍵字 機車 使用道路
sam0722 wrote:
機車已在10年多前
103年9月22號
切結報廢
當時好像放在新竹
後來找不到機車
然後去監理站辦切結報廢,想當然車牌沒有繳回去



報廢未完成,機車視同繼續使用!

把欠款繳清...
再問監理所該怎麼處理,監理所人會會跟你說。



如超過時間未寄回的申請者,視為繼續使用,稅費會繼續計徵,而超過10日寄出者,稅費將追徵至寄送日。
準備報廢
卻找不到機車
有沒有可能機車被偷走?
如果當時沒有切結報廢
而是報案失竊
報案後稅費也會停徵
應該不會有後面的違規使用道路問題
我遇到的狀況
機車失竊->報案->過一段時間找回(騎到沒油丟路邊)
要去重新驗車
鎖有可能壞掉所以也要換鎖
應該有隱情喔
我猜會不會是機車拿去當鋪或錢莊借錢
然後車被賣掉當王八車
找不到車 正常人都會先報案在報廢
怎麼可能車跟車牌都不見了沒報案
車子被偷你應該是報案才對
不應該只報廢,手續還未完成

警務系統跟監理所都有連線,三十年前就有了
只要你報案,資料會報到監理所那邊,直接把你車籍註銷
燃料稅牌照稅也會一併註銷,你甚至都不需要去辦理,全自動的
xavier.j

請問被偷然後申請註銷後,如果找到了可以恢復車籍嗎?

2024-10-08 18:15
找不到機車還不去報案,如果有人騎你的車去犯案你還得被警察找去說明。
報警的好處是只要被警察逮到,騎你的車人就會被警察抓去調查。切結報廢,就算警察當場抓到人也不過就是罰款而已。
報廢了,你還是可以借別人或是幹壞事,

然後再假裝自己不知道已經報廢了........,

所以相關單位才不會聽你講的,因為都有可能是唬爛,

必須有相關法院判決才能免責。


所以叫你報案或是申訴到法院。
重點在於你要有機車當時已經離手/遺失的事實證明

比如當時報案失竊

這是責任劃分的問題
那時候似乎是強制執行署發來一個文
忘記是甚麼原因
然後要去切結報廢
於是天真的以為就結束了
沒想到車牌被人拿去在利用

監理站原本叫我去報警
第一次去被警察退回說,都報廢了,不能報遺失

回去監理站後,他說你車牌被查獲,但是車體沒有繳回
我跟她要了罰單跟一些資料
於是第二次去警局,警察說,
你這個要去問當時員警查獲時的車子是不是你的
然後又說你這個10多年的機車應該早就分解賣賣掉
又說甚麼報遺失會害他們公務員登載不實
我...

看來車體應該就這樣吧..
至少牌照國家總算收回去了

只是我該如何對那個用我牌照的人提告呢
他不應該用我的牌照吧
告他侵占,似乎蠻怪的
警察說,你這都報廢的車牌,車牌不是你的,你怎麼告他
他可能還會反告我,誣告...

想想也有道理
但是他在怎樣也不能無罪吧
各位大大有比較好的想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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