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已在10年多前
103年9月22號
切結報廢
當時好像放在新竹
後來找不到機車
然後去監理站辦切結報廢,想當然車牌沒有繳回去
然後最近收到簡訊,111發的
他說我有那台機車,汽車強制險違規未繳
我非常困惑
於是跑去監理站
先去燃料稅強制險窗口
他說
我已報廢車輛,有在使用所以要追繳這些年燃料稅共1499
汽車強制險這部分我忘了問
因為他又說
你有一件違規被攔停,但是駕駛人不是你
駕駛人好像是一位越南籍外勞
所以還要對車主追繳報廢車違規使用道路5400
原本服務人員叫我去報案
我去了警局
警察說你這車都報廢了,不能報案
於是我又回去監理站
問了一下,他們就叫我去申訴看看
所以我先拿了兩張申訴單
然後回家爬文、爬監理服務網站
發現了一件事實......
(二)注意事項:
1.已辦理報廢之車輛經查獲違規使用道路者,除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處罰外,車輛所有人並應補繳自報廢之日起至最後一次違規日之燃料使用費。
看來是不是只能自認倒楣
先把申訴單填完
然後等公文到......再去繳費
再去法院提告那個越南籍外勞呢?!
只是說我有一個疑問
你都切結報廢了,找不到車子
然後有天發現被人拿去使用
還要對車主裁罰,似乎有點不太合理
是不是哪天他撞死人逃逸也算我的
這太過分了吧...
就是因為找不到車子,直接去簽切結報廢因該沒有錯吧
還是說要先去警局報案,然後再去報廢?!
哀
忘記是甚麼原因
然後要去切結報廢
於是天真的以為就結束了
沒想到車牌被人拿去在利用
監理站原本叫我去報警
第一次去被警察退回說,都報廢了,不能報遺失
回去監理站後,他說你車牌被查獲,但是車體沒有繳回
我跟她要了罰單跟一些資料
於是第二次去警局,警察說,
你這個要去問當時員警查獲時的車子是不是你的
然後又說你這個10多年的機車應該早就分解賣賣掉
又說甚麼報遺失會害他們公務員登載不實
我...
看來車體應該就這樣吧..
至少牌照國家總算收回去了
只是我該如何對那個用我牌照的人提告呢
他不應該用我的牌照吧
告他侵占,似乎蠻怪的
警察說,你這都報廢的車牌,車牌不是你的,你怎麼告他
他可能還會反告我,誣告...
想想也有道理
但是他在怎樣也不能無罪吧
各位大大有比較好的想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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