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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響7.3萬人!高風險駕駛「換發1至6年短期駕照」10/31上路
Newtalk新聞 |謝卉筑 綜合報導
2024年8月15日 週四 下午12:28

交通部從今年10月31日起將修訂駕駛規則,高風險駕駛將依照違規嚴重程度強制換發1至6年的短期駕照,且有6年觀察期。 圖:張家寧/攝
[Newtalk新聞] 交通部為加強行車安全,於今年6月底修法;高風險駕駛將依照違規嚴重程度,強制換發1至6年的短期駕照,且有6年觀察期,其中吊扣駕照1年以下換發6年短期駕照、扣照1年以上換領3年期駕照、吊銷駕照領2年期駕照,皆需上道安講習和繳清罰款才能發照,新制於10月31日上路,預估將影響7.3萬人。
高風險駕駛人是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且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違規事件的駕駛人。為加強高風險汽車駕駛人的駕照管理 ,交通部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受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處分重新申請考驗辦法」及「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修法,駕照管理將恢復6年觀察期,按違規程度分級換發1年、2年、3年或6年短期駕駛執照,且須依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及繳清尚未結案罰鍰,交通部預估新制將影響7.3萬人。
此外,年滿75歲高齡駕駛人,依現行規定每3年定期換照,如有重大違規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重新申請考驗將核發2年有效期間駕駛執照,6年觀察期內仍應每2年經體格檢查合格,並檢附通過認知功能測驗或無患有中度以上失智症證明文件辦理換照。
重大危險駕駛與刑法第185條之罪
【說明】
1-公共危險罪定義為,侵害社會法益,並且涉及安全的犯罪,便屬於公共危險罪。
2-不論今天有沒有人出事,都屬公共危險罪;而危險於此又分為「實害犯」與「危險犯」,前者的意思是產生「肉眼可見」的傷害,後者的意思則是會讓人「感覺到」危險,實際的刑罰會因此而有所差異。
3-「公共危險罪的判決內容」會依據所犯罪類型、動機及結果的不同而有所差異,最高也可能處無期徒刑。
4-只要是屬於公共危險罪的範疇裡,便會被檢察官偵查。主要原因在於,公共危險罪於刑法上屬於 「非告訴乃論」,所以被害者即使不想追究,檢察官還是必須提起公共危險罪公訴,交由法院審判。
5-公共危險罪中妨害交通裡,除了酒駕算公共危險罪外,飆車也算是其中1種。因此,喜歡享受與風同速的人要注意了,雖然飆車不一定會實質造成傷害,但是因為超速、飆車的這種活動,會讓民眾產生恐懼感,讓人「感到」危險與害怕,因此屬於公共危險罪。
【配套】
無照駕駛因有妨害交通往來安全的刑事責任,不再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處罰,應比照酒駕、飆車,以刑法第185條處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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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那些背景硬、錢多不怕罰錢、我就無照駕駛你咬我啊⋯⋯這類的人無效,沒有刑法做為配套,那宣示意義大於源頭解決問題的意義,得等到被無照駕駛撞死、重傷的人到一定的數量後才會思考到這個層面。
詐騙、酒駕皆觸犯刑法,前者會沒收機房設備、手機、提款卡⋯⋯等犯罪工具,後者怎麼沒有或是很少聽說要沒收車輛這個犯罪工具??
若無照駕駛以刑案辦理,沒收做為犯罪工具的車輛,這樣才是玩真的,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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