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檢舉為何檢舉法條構成要件未符?

上個月在路上遇到一輛汽車真的很誇張,違停在機車道,然後直接切入快車道行駛,還未打方向燈,被我錄影舉發,近日收到警局回覆,未打方向...舉發直接跨越多車道行駛...不舉發

該路段是快車道,慢車道,機車道,路肩,該車輛直接跨越慢車道,幾乎接近90度切入快車道,有夠誇張,而且未打方向燈,就在我機車前方不到10米處左轉入快車道,如果我沒有緊急煞車減速,恐怕就撞上去了,請問這種行車方式無法可罰?還是檢舉法條錯誤?

這檢舉為何檢舉法條構成要件未符?
這檢舉為何檢舉法條構成要件未符?
這檢舉為何檢舉法條構成要件未符?
這檢舉為何檢舉法條構成要件未符?
這檢舉為何檢舉法條構成要件未符?
這檢舉為何檢舉法條構成要件未符?
2024-08-04 13:39 發佈
至少他被罰1200元就不錯了 有些製單員警真的是瞎子 眼睛只會看七辣而不會抓違規行為 難怪台灣治安不佳
連續變換車道確實危險,但是除非高速蛇行,不然無法開罰。(沒有這一條)
BloodLust

braida 說的沒錯,沒有「連續變換車道」這個處罰條例,所以警察沒有錯。

2024-08-07 8:17
bbvvccjojotv wrote:
直接跨越多車道行駛...不舉發

從慢車道到相鄰的快車道這一段 白色車是為了閃避前方阻擋的黑車 有爭議

所以明確地說 可以算成是跨越車道行駛的部分 只有中間跨到內側這鄰近車道一段
所以不能說白車 跨越多車道
一生當中,至少要擁有過一台電漿電視或OLED電視。
bbvvccjojotv
bbvvccjojotv 樓主

問題是前方黑車一直停在機車道,直到我通過都沒動啊。

2024-08-04 14:14
一般同一案件只會舉發一件
就如同警察回覆的內容,連續跨越車道不屬於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的態樣,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能檢舉的項目大概只有三種:

1.違規行駛車種專用車道(如違規行駛公車專用道,機車專用道)

2.大型重機及四輪以上汽車違規行駛機車優先道或慢車道

3.同向三車道以上之道路,大型汽車違規行駛於內側車道。
唬唬生瘋

應該是只要有拍到駛入跟駛出就可以(我是騎機車所以可以錄的到),我討厭這種不排隊的

2024-08-06 16:36
oyc4388

台北市不會舉發,看縣市吧,同一個縣市似乎有統一標準

2024-08-06 16:59
bbvvccjojotv wrote:
上個月在路上遇到一輛...(恕刪)


永康分局



很多都不舉發

願意檢舉就是讚,先五分奉上!

6/30 限縮檢舉後,

四輪行駛在10公分白實線分界慢車道已經不能檢舉,
只能警方自己取締。(通過路口沒右轉)

但是機車行駛在禁行機車車道還是可以檢舉。
(非常無恥的限縮,所以我加倍檢舉四輪違規)


但有一種情況可以檢舉,

就是機慢車道上有白字寫上機車優先道(台南很多),
四輪靜止停在上面,
可以用60條檢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如果白字是機車專用道,
四輪靜止或是行駛(就算到路口轉彎),
都是用60條檢舉,都會舉發。
唬唬生瘋

汽車、大型重型機車除起駛、準備轉彎、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不得行駛慢車道,違者,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4款舉發。45-1-4還在可以檢舉的項目內,是不能?還是不容易舉發啊?

2024-08-06 16:46
交通規則第98條第1項第1款:
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外側車道、右轉車道或慢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但由慢車道右轉彎時應於距交岔路口三十至六十公尺處,換入慢車道。


根據交通規則,就算是要轉彎,也不能在路口前60公尺行駛於慢車道,超過60公尺以上就是違規(舉證要有行駛超過6組以上虛實車道線)。
回覆虎虎大,

我找機會再檢舉四輪行駛慢車道通過路口未轉彎,
看看是否舉發還是已經限縮。

另外,送上剛剛檢舉60條舉發的案例,
四輪停在機車專用道,檢舉時附上路面的標字,新北市會用60條舉發。
(不要用臨時違停)

違規地點:中和區中正路911號
違規車號:4766-J?
違規類別:概括處罰規定(60條)
違反法條:第60條第2項第03款

處理情形:製單舉發。





5babys

我檢舉的43-1-4他回我:所檢舉車輛涉違規行為,惟構成要件仍有爭議所以不舉發都有影片了是有什麼爭議

2024-08-07 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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