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個月在路上遇到一輛汽車真的很誇張,違停在機車道,然後直接切入快車道行駛,還未打方向燈,被我錄影舉發,近日收到警局回覆,未打方向...舉發,直接跨越多車道行駛...不舉發。該路段是快車道,慢車道,機車道,路肩,該車輛直接跨越慢車道,幾乎接近90度切入快車道,有夠誇張,而且未打方向燈,就在我機車前方不到10米處左轉入快車道,如果我沒有緊急煞車減速,恐怕就撞上去了,請問這種行車方式無法可罰?還是檢舉法條錯誤?
bbvvccjojotv wrote:直接跨越多車道行駛...不舉發 從慢車道到相鄰的快車道這一段 白色車是為了閃避前方阻擋的黑車 有爭議所以明確地說 可以算成是跨越車道行駛的部分 只有中間跨到內側這鄰近車道一段所以不能說白車 跨越多車道
就如同警察回覆的內容,連續跨越車道不屬於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的態樣,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能檢舉的項目大概只有三種:1.違規行駛車種專用車道(如違規行駛公車專用道,機車專用道)2.大型重機及四輪以上汽車違規行駛機車優先道或慢車道3.同向三車道以上之道路,大型汽車違規行駛於內側車道。
願意檢舉就是讚,先五分奉上!6/30 限縮檢舉後,四輪行駛在10公分白實線分界慢車道已經不能檢舉,只能警方自己取締。(通過路口沒右轉)但是機車行駛在禁行機車車道還是可以檢舉。(非常無恥的限縮,所以我加倍檢舉四輪違規)但有一種情況可以檢舉,就是機慢車道上有白字寫上機車優先道(台南很多),四輪靜止停在上面,可以用60條檢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如果白字是機車專用道,四輪靜止或是行駛(就算到路口轉彎),都是用60條檢舉,都會舉發。
交通規則第98條第1項第1款: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外側車道、右轉車道或慢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但由慢車道右轉彎時應於距交岔路口三十至六十公尺處,換入慢車道。根據交通規則,就算是要轉彎,也不能在路口前60公尺行駛於慢車道,超過60公尺以上就是違規(舉證要有行駛超過6組以上虛實車道線)。
回覆虎虎大,我找機會再檢舉四輪行駛慢車道通過路口未轉彎,看看是否舉發還是已經限縮。另外,送上剛剛檢舉60條舉發的案例,四輪停在機車專用道,檢舉時附上路面的標字,新北市會用60條舉發。(不要用臨時違停)違規地點:中和區中正路911號違規車號:4766-J?違規類別:概括處罰規定(60條)違反法條:第60條第2項第03款處理情形:製單舉發。